发布时间:2016-04-11 13:24 原文链接: 探索建立污染源信息管理体系

  很多地方环保部门都曾遇到过这样的难题:在需要了解污染源情况时,就要临时下发各类统计报表或者赴现场核查。并且,来自不同信息渠道的同一污染源信息并不完全一致,这导致污染源环境信息存在规范性和严肃性不足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当前亟待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污染源信息库。

  污染源信息为何家底不清?

  造成污染源信息不清主要原因有:

  责任混淆。污染源信息方面的家底不清,本质上不是信息采集能力问题,而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往环境管理中,排污企业基本上是在被动接受调查(如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即使是主动申报的信息如排污申报,环保部门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收费依据。久而久之,企业在环境信息方面的主体责任缺失。再加上对企业申报虚假或者不实的信息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导致很多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方面只能越俎代庖。这样就造成责任混淆,后果就是信息家底不清。

  概念混淆。目前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申报。这3块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信息采集范围不同,信息内容和用途也不同。工作中,环保系统各业务条线往往只认自己这条线的数据,数据就失去了统一性。污染源信息是客观存在的,理论上不存在3套数据。目前在数据管理上存在困境,原因在于混淆了真实性的概念。主要表现为企图追求污染源信息“科学意义上”的真实性,而忽视了信息管理程序上的“唯一性”。其实,只有信息采集程序上的“唯一性”,才能保证污染源信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污染源信息有“科学上的真实性”和“法律上的真实性”两种属性,两种真实性虽有联系,但有本质的区别。在环境管理中更有意义的其实是“法律上的真实性”,而非以往争论不休的“科学上的真实性”。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导致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的偏差。

  定位混淆。每一种信息采集渠道都应有特定的工作指向,如果定位发生混淆,就会造成重复劳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就排污申报而言,当前的排污申报表包含了太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信息。看似全面采集,其实真正用到的只是和排污收费有关的信息,其他信息并没有真正得到关注,造成了巨大的信息浪费。

  如何建立污染源信息管理体系?

  近年来,各方为解决环保系统家底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思路多是希望用技术来解决管理上的问题,实际效果不明显。相比信息技术本身,目前更大的障碍在于信息管理的观念和体制。下一步,建议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来探索建立污染源信息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污染源信息管理办法》,明确污染源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要求,规定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落实信息管理责任。环保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污染源信息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污染源信息管理责任。要界定企业、环保部门、公众等不同主体在污染源信息管理中的责任。新《环境保护法》虽然取消了排污申报的规定,但强化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负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监督责任而不是核定责任,可以根据举报或者工作需要对信息发布的情况进行核查。公众有权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界定污染源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明确污染源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更加突出和体现与企业市场秩序相关的信息。应采集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采集与环境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内容;对其他环境管理信息不作强制要求,以企业自愿申报(或公开)为主。

  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要明确信息采集和登记的范围。排污许可证设正本、副本,还有配套的IC卡。每个企业拥有唯一的IC卡,其作为企业办理环保相关业务必备的识别卡,可以用于环境管理各领域。

  需重点处理好哪些关系?

  在污染源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中,需重点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与收费工作的关系。这3项工作都有面向企业的环境信息采集作用,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自然会造成数据不一致。但是,谋求三表合一又不太现实。新《环境保护法》已经取消了排污申报的规定,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以“企业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信息采集渠道也将结束。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由于受限于统计法,不能用于微观的执法监管。因此,要建立面向企业的环境信息管理体系,必须跳出原有的工作格局,充分利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手段,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与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关系。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察,实际上就是信息的采集和核对过程。以往的环境监察中,很多时候就是重新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台账的过程,工作效率很低。在明确了企业公开信息的主体责任后,环保部门就可以对照公开的信息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实施检查。发现有不符情况,首先要追究企业的信息管理责任,然后再追究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这样就能确保污染源信息的真实性。

  三是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关系。加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要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经验,确保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进行管理,对与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许可证内容调整其生产内容和排污行为,而不是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更正排污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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