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2 16:05 原文链接: 硕士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是否合理?

  研究生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才能毕业这一要求,近年来从博士研究生群体蔓延到硕士研究生群体,从发表普通期刊论文可以毕业进化为发表核心、C刊、SCI、EI等期刊论文才能毕业,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早在2006年在北京召开的一个大学校长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7所大学就取消了“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小论文”的硬指标,教育部相关部门在接受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教育部并无此要求。但为何仍有高校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小论文才能毕业,而且此消彼长,野蛮生长?

  从相关新闻报道和网友的评论来看,社会各方意见并不一致、争议较大。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意见也并不统一,人文社科大类硕士研究生认为较难者占绝大多数,部分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则认为此要求不难。但他们也普遍认为能否发表论文和导师的学术能力、指导力度、学术人脉、承担项目等关系较大,单凭自己做研究和发表论文颇为困难。

  笔者认为博士研究生群体作为准学者,多数要在以后从事学术、科研工作,未来也会有严格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成果考核要求,适当要求发表核心论文可能无可厚非。但是,数量庞大的、并不以学术为业的硕士研究生群体为什么也要如此,实在令人费解。

  因此,本文将从研究生视域对部分学校、学院管理者制定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这一政策的两个原因进行驳斥,就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强制政策实行的风险点对管理者进行提醒,抛砖引玉,也诚挚地希望各位读者进行评论、发表高见。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核心”论文主要是指被要求的硕士研究生群体普遍不能完成的过高要求、管理者制定的不切实际的毕业发文要求。

  一、硕士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政策制定的原因驳斥

  ●原因一:学校或学院科研实力较弱,硕士研究生论文“添砖加瓦”

  部分学校、学科自身科研实力较弱,在“双一流”建设、学校考核排名、学科评估等的压力下,为了提高学校或学院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更多地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死马当作活马医,将硕士研究生毕业需要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强制要求。认为这样,一方面可以硬性强制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论文,增加学院、学校的学术成果数量,另一方面也希望学生和教师结成学术共同体来提高学校或学院学术产出的效率和质量。

  但是,这些决策者忽略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制度,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公共组织,应该充分尊重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精神,不应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任性、擅自为政。而且,对“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法律基本常识和原则的违反,也是以往学校和学生的诉讼案件多是败诉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看到的案例不胜枚举。

  学校或学院学术科研实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应该是加强教师、科研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激励和提高学校、学院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积极性和生产力。硕士研究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即可达到对其培养目标考核的目的,学校和学院只需严格要求加强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管理、审查、审核即可。另行要求硕士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是将学校任务“下移”,把本该由学校、教师承担的任务硬性摊派到学生身上,这样做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要求宜柔不宜刚,宜奖励激励而不宜强制要求。

  ●原因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硕士研究生“努力上进”

  随着研究生扩招如火如荼,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似乎出现了所谓的下降现象。部分学校、学院管理者基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出发点,希望扭转目前高等教育“严进宽出”的弊病,通过制定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核心”论文才能毕业的强制要求,希望研究生能够因此而“努力上进”。认为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论文可以使得懒惰的研究生变得勤奋好学,使得想要就业的研究生不去实习、兼职等,然后好好学习,专注于学术科研。

  这部分决策者的基本思路是硕士研究生只能搞研究、发论文,而不能游手好闲(这部分应该是极少数,即使是多数,成年人也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务正业,做那些没用的,例如实习、实践和兼职等等职业和未来的实际准备。可见,这部分管理者不懂得换位思考,忽视了对于学生的人生发展和个人价值实现多元化而言,读硕士研究生只是一种选择,“逃避式”考研和读研的研究生群体占硕士研究生总数的绝大部分。只有以后职业规划要做科研、想读博士的硕士研究生才会将学术作为志业。而对于大部分硕士研究生而言,在就业压力增大、就业竞争剧烈的当下,恐怕都想要和必须去实习、实践才能增强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为以后的就业做基本准备,然后找到一份还可以的工作;硕士研究生也老大不小了,部分研究生也有兼职赚钱养活自己或家庭的现实需要。

  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18年研究生招生85.80万人,其中,招收博士生9.55万人,招收硕士生76.25万人;在学研究生273.13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38.95万人,在学硕士生234.17万人。硕士研究生群体的数量是博士研究生的6,7倍之多,想读博士搞学术的、能读博士搞学术的硕士研究生只是极少数,学校、学院管理者希望把硕士研究生都吸引到学术研究领域、捆绑住硕士研究生做科研学术是不是忽略了这些基本的实际情况呢?

  除此之外,极少数游手好闲的硕士研究生恐怕也不会和不能在发表“核心”论文才能毕业的强制要求下变得勤奋起来;大部分硕士研究生不为未来就业做充分的准备,也势必会降低学校、学院学生就业的质量,校友发展的高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将会因此而随之降低,影响学院、学校以后的生源。

  因此,这部分学校、学院管理者制定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政策逻辑也是不甚合理的和片面、短视的。

  二、硕士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政策实行的风险点提示

  政策的制订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坚持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但是,制订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这一强制政策的学校、学院管理者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继而将自己和硕士研究生置于“风险高校”中。

  政策制定时必须全面考虑政策实行后各方面的可能情况和后果,而不能总考虑有利的影响和结果,忽视隐藏的可能风险点。即使这风险可能很小,但也应该时刻谨记古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金玉良言。大部分跟风不切实际地提高研究生毕业要求,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的高校或学院,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其他的好多学校、学院都是这样做的,还可能提高了自身的科研学术实力,也没见到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应该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但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上位政策依据的前提下,部分高校、学院管理者擅自为政,这危险的接力棒,不知道传到哪个学校、学院管理者手中会爆炸呢?

  ●风险点一:硕士研究生发生因毕业发文要求引发的自杀事件

  研究生自杀事件并不鲜见。可是,如果某一硕士研究生因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政策而自杀,留下遗言遗书,痛斥这不切实际的毕业要求。是否必然产生一个大新闻,点燃社会舆论,影响学校和学院的声誉?

  ●风险点二:硕士研究生发生群体性退学、肄业、延期事件

  对大部分无读博意愿的硕士研究生群体而言,一旦毕业标准无法达到,或者选择提前退学,或者最后因为不能毕业而肄业、退学。像博士研究生一样在科研学术的道路上且熬着的,延期毕业的应该也有,但恐怕不会太多。某个学校或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如果发生群体性的退学、肄业、延期事件,不知道是否会影响这个学校、学院以后的生源情况和上级的考核评估结果?

  ●风险点三:硕士研究生发生普遍性的学术不端事件

  强制的重压之下,部分学生为了毕业,适应规则要求,是否可能发生铤而走险,学术不端的问题?如果是个别研究生发生了发生购买论文、数据造假、剽窃抄袭、一稿多投、署名不当等问题,其导师是否难辞其咎?若某校、某学院硕士研究生发生群体性、普遍性的学术不端,一个大新闻是否将会横空出世?该学校、学院的负责人是否难辞其咎?

  ●风险点四:硕士研究生就毕业发文要求申诉、诉讼学校或学院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学校或学院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才能毕业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依据。如果硕士研究生就毕业发文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向法院对学校、学院提出法律诉讼,则一定会获得支持。如此,一个典型的学生申诉和司法胜利案例是否也将会由此产生?学校或学院的威信、公信力是否将会受到影响?

  三、法律法规关于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相关规定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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