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5 17:14 原文链接: 辽宁20条措施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复工营业保障食品安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餐饮服务单位稳妥有序推进复工营业,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20条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复工营业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控制度,落实防控责任

  (一)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顾客入户前要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2度、正在感冒发烧、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应拒绝入内,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恢复营业情况,强化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

  二、鼓励采用分散供餐用餐,降低用餐人员聚集风险

  (三)严禁举办群体性宴席等人员集聚活动。

  (四)鼓励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分餐、套餐、外带、外卖等方式分散供餐用餐,有条件餐饮单位可以在就餐场所采用屏风隔离等物理隔离方式避免用餐人员直接接触。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能力相适应,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范围供餐。

  三、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杜绝带病上岗

  (五)按照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严格执行在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的从业人员自觉推迟返岗或隔离14天后无症状上岗的要求。

  (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起60日内。

  (七)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每日检查,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并做好记录工作。

  (八)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上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

  (九)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包括在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接触不清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接触其他人或生食品后等,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按规范要求洗手和消毒。手部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附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从业人员通道入口处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如配备免洗消毒液或75%酒精等。

  四、严格食品原料管理,杜绝野生动物

  (十)严禁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一)严禁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

  (十二)严禁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十三)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账记录。对采购的猪肉要查验和留存“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十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做好库存积压食品原料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和销毁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十五)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冰箱存放分开、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冷食和生食专人制作;减少供应冷食、生食的品种和数量。

  (十六)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附录《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餐饮具消毒后应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供餐时即时提供餐饮具,不预先将餐饮具摆放在餐桌。提倡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定期清洗消毒场所设施,保证物品存放整洁

  (十七)每日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洁,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定时对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和下水道进行清洁消毒。

  (十八)每日对就餐场所、菜单簿、保洁设施、人员通道扶手、电梯间和洗手间等消费者频繁使用和接触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

  七、严格网络食品交易配送过程管理,防止配送污染

  (十九)餐饮外卖食物采用密封盛放或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配送过程污染。每日对外送食品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清洁消毒。

  (二十)食品配送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配送过程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保持个人卫生,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实行“无接触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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