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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为祖国计量事业谱写华章的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云南省计量院隶属于云南省质监局,是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科研单位。该院设有工程测量与力学、热工、信息与电学、衡器、流量、理化、医学、交通8个专业计量研究所,宜良计量检测站、杨林计量检测站2个计量检测站,以及能源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计量产品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3个中心。 该院先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云南省科技攻关项目26项,获国家及省级科技进步奖20项。尤其是,1999年该院的强功率交、直流电能在线综合测试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3年该院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联合申报的国家大直流电流计量标准研究建立与应用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目前,该院共有专利21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8项,发明专利3项。这些成果产品已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化工、国防、科研等各行各业。 作为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科研单位,云南省计量院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为契机,强化政治思想理论学习,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全院党员干......阅读全文

宁夏计量院11项计量标准填补地区空白

  近日,宁夏计量院建立的6项次级标准和5项最高标准通过了宁夏质监局和质检总局的考核。   据悉,今年以来,宁夏计量院紧盯宁夏“两区”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本着服务经济、关注民生的原则,不断加大计量建标力度,提升技术服务能力,计划全年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5项。其中11项填补了宁夏全区空白,分别

陕西计量院导入标准化提升计量检测质量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积极探索计量和标准化结合的有益尝试,历时一年制定完成的《标准化工作导则》,从2014年1月开始全面运行。这是该院通过标准化导入,规范计量检测行为、提升计量检测质量的具体措施。   该院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以计量检测技术活动为主线,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检测方法标准

浙江省计量院建立全国首个CEMS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近日通过了质检总局专家组现场考核,成为全国首个CEMS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该标准可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计量校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从而服务行政管理、公众监督。  据了解,固定污染源通常是指向环境

江西省计量院两项医用计量标准通过考核

  近日,江西省计量院新建的呼吸机校准装置、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通过了江西省质监局组织的现场考核,成为该领域里江西省首家具有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据了解,此次考核中,专家组严格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依照校准规范条款,通过现场参观、查验设备、查阅资料、项目试验等方式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完成10项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本报讯 (马 强)2017年,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持续加强新项目建标工作。  据悉,该院年初制定了建标计划,对新建项目组织实施评审。围绕建标工作,前期积极调研相关行业,了解客户需求,评估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建标要求选购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并先后选派了两批人员分别到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省

中国计量院与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续签计量合作谅解备忘录

  10月31日,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NMIA)代表在京参加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2015年全体大会期间,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进行了合作交流,并签署了计量合作谅解备忘录。  NMIA首席执行官彼得﹒菲斯克博士(Dr. Peter Fisk)、国际合作部主任安吉拉﹒萨缪

中国计量院与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续签计量合作谅解备忘录

  10月31日,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NMIA)代表在京参加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2015年全体大会期间,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进行了合作交流,并签署了计量合作谅解备忘录。  NMIA首席执行官彼得﹒菲斯克博士(Dr. Peter Fisk)、国际合作部主任安吉拉﹒萨缪

江苏省计量院量值比对实验保障计量准确

  根据相关要求,由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省计量院)组织的“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量值比对工作于日前在江苏省计量院电离辐射实验室顺利完成。   此次江苏省内比对共有近30个单位参加,包括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计量测试所及其他环境监测部门等。比对期间,各参比单位积极投入比对

中国计量院成为欧亚计量合作组织新成员

  4月20-21日,欧亚计量合作组织(COOMET)第26次委员会会议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举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副院长宋淑英出席会议,并与COOMET主席弗拉基米尔•克鲁季科夫(Vladimir Krutikov)就中国计量院加入COOMET签署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

浙江计量院加强环境计量监测服务美丽浙江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指出,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