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19 00:00 原文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1979年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经委、计委、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恢复纤维检验机构的联合通知》([1979]236号),恢复了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行政隶属当时的自治区标准计量局,业务受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具有对纤维及纤维制品的质量管理、检验和执法三种职能。

       在2001年的机构改革中,自治区编委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内机编发[2001]第156号)中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全额拨款。

       主要职能是:经授权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对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检查;参与有关部门对纤维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承担纤维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对纤维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承担有关纤维检验技术的科研、信息统计工作。

       200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人发[2007]39号)《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明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检验形象

  质量方针

  科学公正 准确高效 服务一流

  质量目标

  1.控制性目标

  a.检验报告事故率小于5‰;

  b.检验报告及时率为98%;

  c.检验报告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发展性目标

  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实验室。

  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科学的工作态度,公正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专业的技术水平,高效优质的服务。

  服务质量承诺

  1.在检测工作中,为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服务。

  2.服务保持独立性和诚实性,不受来自行政、商务、财务等方面的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2.严格按照规定和客户商定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并依据客观检测数据按相关的标准评估产品质量。

  4.对客户提供的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本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产品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执法规范形象

  执法形象

  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

  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

  可亲可信的人民纤检形象。

  执法规范

  一、行政执法“五公开”

  (一)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三)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四)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执行公务“十不准”

  (一)不准以言代法,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二)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员处用餐,参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五)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索要购买商品;

  (六)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名义将检验产品据为己有;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八)不准以物代罚、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九)不准私自处理和留置罚没财物;

  (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员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政“八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违法乱纪;

  (二)要克己奉公,无私无畏,不以权谋私;

  (三)要光明磊落,刚直不阿,不营私舞弊;

  (四)要认真负责,避免差错,不敷衍了事;

  (五)要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不随意许诺;

  (六)要宣传法制,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

  (七)要协调配合,任劳任怨,不拖延推诿;

  (八)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不浅尝辄止。

  四、办案“二十四字”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用法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规范,文书齐全。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展览馆东路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914045

  邮箱:nmxjj@email.nm.cninf

  网址:http://www.nmxj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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