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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食药监:4批次餐饮食品、水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物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山西省食药监局充分利用检测检验技术手段,对全省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大规模监督抽检,共涉及我省企业生产加工的21大类63个食品品种。 本期公告共公布95个被检批次,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酒类、肉及肉制品、餐饮食品、水产品5大类。其中,粮食及粮食制品15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21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 酒类30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等8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 肉及肉制品6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兽药残留等41项指标,经检验全部合格; 餐饮食品27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48项指标,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罂粟碱、那可丁、苯甲酸; 水产品17批次,检验项目为重金属、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兽药残留等39项指标,不合格2批次,不......阅读全文

海南公布333批次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近期,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333批次,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据介绍,此次抽检中,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海口秀英吴华森蔬菜摊位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

浙江:进口食品批次检验不合格率近4成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日前通报,2015年浙江(宁波地区除外)共检验进口食品5508批、货值9.49亿美元。其中,共检出进口食品不合格2104批次,不合格率为38%。   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虞跃介绍,不合格产品主要种类为酒类799批次,乳与乳制品296批次,水产品及其制品200

宁波检验检疫局:前10月进口食品有7.1%批次不合格

  宁波市民可以放心购买进口食品、农产品。昨天,宁波检验检疫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今年前10个月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监管情况。检验检疫监测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宁波口岸进口食品有7.1%批次不合格;进口水产品有11%不合格。口岸监管部门已对这些不合格产品作了退货、销毁或返工整改处理。   从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78批次过期进口食品销现场监管

  9月15日,结合“质量月”活动,上海检验检疫局监管人员赴某销毁公司对78批次过期进口食品的销毁过程进行现场监管。整个过程通过使用机器碾压、人工破坏外包装,最终采用焚烧方式完成销毁。检验检疫人员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全程监督销毁过程。

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成 年检测能力预计达3000批次

  今天,株洲市2016年“民生100”工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举行建成仪式,预计该中心年检测能力达3000批次。  株洲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是经国家和省发改委批复的重大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也纳入了2016年度市“民生100”工程项目。检测中心的建设得到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  据了解

天津市场监管委关于销售环节22批次食品抽样检验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销售环节组织开展了粮食加工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饮料等4类共22批次样品的抽样检验,经过检测,受检指标全部合格。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3.   薯类及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

临沂抽检11类305批次食品 一批次酱菜食品不合格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对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腌菜等11类305批次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13日公布抽检结果,结果显示,在唯一一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我市罗庄区一企业生产的酱菜不合格上黑榜。   抽检结果显示,标称临沂市

山西96批次抽检食品2批次不合格

  日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其中96批次抽检食品,94批次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检验不合格。    此次食品安全抽检涉及食用油、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餐饮食品等4大类。其中94批次食品经检验全部合格,包括食用油5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食品添加

上海抽检6大类649批次食品,1批次方便食品菌落总数超标

  1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6大类食品,包括: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薯类和膨化食品,调味品等。抽检样品共计649批次,其中合格648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方便食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总数超标。图片来源

食品安全的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