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1-06 09:24 原文链接: 上海明令禁止以河豚鱼罂粟壳为原料有毒食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三聚氰胺事件、添加剂争论、地沟油风波,到今冬的化学火锅、有毒狗肉,一直以来,食品安全引发全民关注。

  今天上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一审”。根据规定草案,今后,对在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危害的食品,都将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禁止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地沟油到化学火锅底料,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触动全民神经。如何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王龙兴介绍,草案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基础上,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在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危害的食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记者注意到,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罂粟壳等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根据以上规定草案中的条款,由火锅飘香剂、辣椒精等制作的化学火锅,有慢性毒药之称的地沟油等都明显不符合条款规定,严令禁止。

  此外,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也予以明令禁止。

  生产加工小作坊:

  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管

  据介绍,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面广量大、经营业态复杂、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常见,是立法调整的重点与难点。2009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本市调整了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随即出现了部门间监督界面交叉、空白等新问题。加上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具有多重属性的特点,一些环节便成了空白交叉地带“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

  目前,草案仅对生产领域实行准产许可管理的小作坊作了规范,对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广泛存在的“前店后厂”、“现制现售”等并未涉及。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其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同时,建议草案中明确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兼顾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摊贩:

  拟按特定区域和时段集中经营

  食品摊贩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从取缔到疏导,本市食品安全立法建议实行食品摊贩安特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可以划定特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进行集中经营”。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特点,草案规定了有关政府引导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进入食品加工园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以便于对其集中、规范管理。

  草案中也同时明确食品摊贩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性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摊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立法明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经营区域、时段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此外,记者注意到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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