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08 10:47 原文链接: 新食品安全法已实施未标含糖量虫草酒退一赔十

   新《食品安全法》本月起已实施,不合格食品赔偿最低1000元。

   仅仅因为包装上未标示含糖量,超市就付出了退一赔十的代价。9月底,天宁法院判决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给所有商家都提了个醒:只要是关于食品安全,一点都马虎不得。

   今年5月27日,家住天宁区的李女士通过天猫网站,花198元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北虫草酒(极享)”的酒品礼盒。6个100毫升的小瓶相当精致,看外包装也相当正规:产品名称、不适宜人群、贮存方法、生产日期及产品执行标准都一应俱全。但李女士是个仔细人,她按照包装上所示的执行标准GB/T27588上网搜索后发现,按照GB/T27588规定,“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但她拿着放大镜看了好几遍瓶身,都没有找到有关含糖量的说明。几天后,她将虫草酒送去了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因标签没有标注总糖含量,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拿着检验报告,她给这家商贸公司打去了电话,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十。

   几次与商贸公司协商不成后,今年6月2日,李女士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商贸公司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属于合格商品的证据。商贸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商品质量审查义务,且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无关,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他们不该赔偿。

   标签问题是否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酒的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为GB/T27588,就应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标签上未标明“含糖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强调,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还应对食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产品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对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商贸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货款198元,赔偿1980元,共计2178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也就是说,哪怕只是买到了一根标价2元的过期火腿肠,也可向商家索赔1000元。(庄奕13861028908 天法)

   延伸阅读:

   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首负责任制。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要求交易平台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同时,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交易平台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后,再由交易平台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

   也就是说,从10月开始,如果消费者在淘宝网店购买食品,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店主索赔;如果店主个人信息不实,无法联系,可以要求淘宝网提供店家的真实有效信息;如果淘宝网无法提供商家信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淘宝网索赔,后续追偿由淘宝网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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