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4 14:34 原文链接: 海南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并提出违反规定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施行,将为海南生态安全屏障筑牢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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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立法?

  亟须通过立法,建立生态红线管控机制

  自2015年底海南省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以来,海南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多规合一”的重点篇章,明确“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下降”,并将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多规合一”的刚性约束。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表示,目前,海南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并编制了《海南省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专篇,“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限制和管控开发建设活动,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建立管控机制。”

  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立法,有何意义?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认为,《规定》以立法形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严格保护,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之内,对保障海南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格局,控制城乡发展边界,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海南积极稳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益实践,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的无缝衔接。”这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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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保护什么?

  明确五大类区域,划定一、二类生态红线

  《规定》要重点保护什么?

  “主要是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及自然岸线等这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邓云秀告诉记者。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规定》明确了五大类区域,分别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规定》同时对一类和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范围做出了规定。一类、二类生态保护红线是如何区分的?《规定》指出,一类生态红包红线区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一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毕志强表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在科学整合现行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基础上,与海南省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突出了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生态区域保护体系。

  “做到该管的一定要严管,既不多划也不少划,动态优化调整保护范围,符合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实际。” 毕志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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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需追责?

  6种情形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切实把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落到实处,在守“线”有责、守“线”尽责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职,哪些情形需追责?《规定》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涉及6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6种行为分别是: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的;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为逐步引导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居民退出,还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一片安宁,《规定》提出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引导重要江河源头等一类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居民逐步退出,明确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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