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6 16:34 原文链接: 环保组织状告三家企业污染大气三家企业均有央企背景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齐大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化)、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碱业)被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公益诉讼方式告上法庭。

  代理三个案件的自然之友公益律师马荣真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三家企业超标排放持续一年以上,且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诉讼之日,三家企业仍未完成环保合规整改,数据仍未稳定达标。

  马荣真说,自然之友近日分别向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三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材料。她说,相关法院已与自然之友进行沟通。

  据介绍,自然之友请求三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损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及原告的诉讼成本费用。

  中石油吉化被行政处罚十次

  就中石油吉化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披露:“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

  事实上,这只是中石油吉化环境违法的一个记录。据自然之友介绍,去年1月至今年8月初,根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石油吉化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氧化物。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保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全部罚款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651万元。

  “截至本案起诉时,该厂7号烟道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仍然处于超标状态。”自然之友表示,2016年5月17日,在环保部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中石油吉化被列为严重超标排放废气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连云港碱业超标排放多次被罚

  据自然之友介绍,连云港碱业于今年2月18日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企业也有央企背景,“其前身为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连云港碱厂。”自2014年12月至今,连云港碱业锅炉烟气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长期持续超标;连云港市环保局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中显示,连云港碱业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自然之友说,连云港碱业多次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连云港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该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但其作为国家重点控制的废气排放污染源,截至2016年7月底,氮氧化物排放的在线监测数据仍未达标。”马荣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鞍钢齐大山被26次行政处罚

  齐大山分公司是央企鞍钢集团的下属企业,相比前两家企业,其环境违法更是典型。

  据自然之友介绍,从去年1月起到今年8月,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齐大山分公司一号锅炉、二号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自然之友称,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针对鞍钢齐大山的超标排放行为,鞍山市环保局先后做出26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7次按日连续处罚,全部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585万元。

  三家企业均有央企背景

  自然之友透露,这三家企业均为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气企业。不仅如此,三家企业均有央企背景。鞍钢齐大山、中石油吉化是央企下属企业,连云港碱业前身是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但就是这样的企业却屡屡违法长期超标排放。

  自然之友认为,三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并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由环保组织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以水污染为主,涉及大气污染的并不多。其难点在于,大气污染证据难固定,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不好确定。但是,事实上,近一两年来,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日益显现,特别是北方冬季采暖季节,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直接加重了雾霾污染。

  自然之友起诉的三家企业中的两家位于北方,因此,这三起案件更值得关注。本报也将持续关注三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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