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21 11:16 原文链接: 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须打“七寸”

  《监管新视窗》栏目今天与读者见面了。该栏目将邀请药品监管人员、监管相对人及业界专家、学者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一段时期内的热点话题和各地监管工作的创新做法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希望这个栏目能为基层监管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并对基层监管工作有所启发。欢迎读者朋友推荐话题并参与讨论。

  新闻回放 4月18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了2011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47个药品品种的147条违规药品广告被曝光。其中,“鹿茸参鞭酒”、“天赐康”等11种药品广告违规情节严重,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任意夸大适应证、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本期话题 违法药品广告监管

  本期嘉宾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曾向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处副处长席立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主任科员朱勇

  核心观点 源头监测 终端拦截 打到痛处

  让违法广告无处遁形

  阻断销售获利渠道

  据了解,2010年全国共监测移送查处的药械违法广告共8.3万个,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监测报纸100份,监测情况显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严重违法率为42%、21%和32%;全国重点监测的40个电视频道中,地市级电视台是发布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与2009年相比,2010年严重违法广告发布率和发布时长有所降低,但药品广告违法活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如何不断创新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方式,真正打到违法企业的痛处?

  源头监测――

  让违法广告无处遁形

  “随着监测设备的推广应用,2010年电视广告监测数量比2008年增加了10倍,达到2万多次,监测到的药品违法广告450余件。电台广告监测数量为9000余次,监测到的违法广告260余件。”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主任科员朱勇说,“而两年前,我们对电台广告的监测数量几乎是零。”

  过去,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是药品违法广告监管的盲区,靠人工监测“听不到、看不见、抓不着”,为了解决电视台、电台违法广告核查难、取证难等问题,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部分省市配置了广告监测设备,增强了对电台、电视台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使得药品广告监测数量大幅度提高。

  朱勇告诉记者,目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配备了18套广告监测设备,设备包括电视特征分析仪、数字电视采集转换器、广播解调仪和广播广告监管软件。这套系统基本覆盖了辖区内电视、广播频道,能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全频道监测,并能对疑似违法药品广告时段进行自动检索和提示,可以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汇总分析。广告监测人员定期将违法广告内容进行筛选,制成视频或音频文件,将数据传至国家局专网,并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以前,广告主和媒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反正你也看不到,听不见,看你能拿我怎么办?’监测设备的使用,让电台和电视台播发的违法药品广告再也无处遁形,违法广告证据确凿而完备,让广告主和媒体无法抵赖和狡辩。”朱勇说。

  终端拦截――

  阻断销售获利渠道

  “某某药品治疗糖尿病疗效显著,本市某药店正在举行优惠活动,希望广大消费者莫失良机……”很多人都遇到过此类宣传。消费者一般都会想:既然是正规药店销售的产品,宣传的内容应该不会有假,不然药店怎么敢卖呢?

  “违法广告发布者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处副处长席立国说,“一些代理商为了推动产品的销售,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而这些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的药店一般都是中小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管理不规范。为了获利,这些‘广告药店’经常铤而走险,为虚假夸大的广告药品提供销售平台。”

  如果能管住这些“广告药店”,就等于斩断了违法广告药品的销售渠道。辽宁省局曾做过摸底调查,全省经营违法药品广告产品的药店有280多家,辽宁省局将这些“广告药店”整理成册,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

  辽宁省局对“广告药店”治理的措施十分细致。席立国说,辽宁省局会检查这些“广告药店”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出租柜台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销售广告药品的营业员是否为药店正式员工,对药店张贴的违法药品广告一律当场责令清除,对厂家派驻的药品广告促销人员一律要求清退,对资质不全或存在问题的产品一律责令下架。

  辽宁省局还把对“广告药店”的监管和GSP再认证、换发许可证联系起来,根据情节轻重,对“广告药店”采取暂缓GSP认证甚至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这种做法对“广告药店”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让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失去了销售渠道。

  打到痛处――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曾向东说:“只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触到企业的痛处。”该局对违法广告实施综合监管的措施: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把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把有无发布违法广告作为生产许可证换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稽查部门和药检所把违法广告药品作为重点抽验品种;认证中心把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企业列为每年飞行检查的重点单位;各级药监部门把生产企业有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查的重要指标,形成了各业务部门共同监管违法药品广告的态势。

  曾向东说:“我们将充分发挥信用建设的奖惩作用,对屡次发布违法广告以及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产品暂停销售措施的行为,计入企业的诚信记录中,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2010年,吉林省局对55家违规经营广告产品的药店评定为失信等级,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曾向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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