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5 14:53 原文链接: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中的通用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宏观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等行为。

  本标准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对于已有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还应同时执行专项技术规范;对于尚未颁布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作为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其管理技术要求参照医疗废物相关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1钢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GB 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J 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15555.1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固体废物镉、铜、铅、锌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9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555.12固体废物腐蚀性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DL/T 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电力行业标准

  DL/T 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力行业标准

  HJ 56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176危险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JB/T 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机械行业标准

  JB/T 8690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05]第31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408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87]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2008]第1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第38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04]第13号)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第1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发[2005]第28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第216号)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第48号)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第75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2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3.2焚烧incineration

  是指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使物质燃烧,彻底氧化、产生热量的化学过程。

  3.3安全填埋secure landfill

  是指对危险废物在安全填埋场进行的填埋处置。

  4处置技术适用性及选择

  4.1废物处置技术分类

  4.1.1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可分为预处理技术和处置技术。

  4.1.2危险废物预处理技术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固化/稳定化等。

  4.1.2.1物理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4.1.2.2化学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和酸碱中和等。

  4.1.2.3固化/稳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胶结固化和药剂稳定化等。

  4.1.3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包括焚烧处置技术、非焚烧处置技术、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等。

  4.1.3.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包括回转窑焚烧、液体注射炉焚烧、流化床炉焚烧、固定床炉焚烧和热解焚烧等。

  4.1.3.2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主要包括热脱附处置、熔融处置、电弧等离子处置等。

  4.1.3.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包括单组分填埋处置和多组分填埋处置等。

  4.2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适用性

  4.2.1预处理技术主要适用于焚烧、非焚烧、安全填埋等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前的预处理过程。

  4.2.2焚烧技术适用于处置有机成分多、热值高的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形态可为固态、液态和气态,但含汞废物不适宜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置,爆炸性废物必须经过合适的预处理技术消除其反应性后再进行焚烧处置,或者采用专门设计的焚烧炉进行处置。

  4.2.2.1回转窑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粒状均匀废物、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组分的有机废物、未经处理的粗大而散装的废物、含卤化芳烃废物、有机污泥等。

  4.2.2.2液体喷射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低熔点废物、含卤化芳烃废物等。

  4.2.2.3流化床主要用于处置粉状危险废物,也可用于处置块状废物及废液。

  4.2.2.4固定床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粒状均匀废物、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灰组分的有机废物等。

  4.2.2.5热解炉主要用于处置有机物含量高的危险废物。

  4.2.3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技术应根据技术特点和被处置废物的特性进行选择。

  4.2.3.1热脱附技术适用于处置挥发性、半挥发性及部分难挥发性有机类固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可用于处理含有上述危险废物的土壤、泥浆、沉淀物、滤饼等。

  4.2.3.2熔融技术适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等。

  4.2.3.3电弧等离子体技术适用于处置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并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特别适宜处置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粉碎后的电子垃圾、液态或气态有毒危险废弃物等。

  4.2.4安全填埋处置技术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填埋场衬层不相容废物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需经固化/稳定化后方可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有机危险废物不适宜采用安全填埋进行处置。

  4.2.4.1单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化学形态相同的危险废物。

  4.2.4.2多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两类以上混合后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发生非激烈化学反应后性质稳定的危险废物。

  4.3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原则

  4.3.1腐蚀性废物应先通过中和法进行预处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最终处置。

  4.3.2有毒性废物可选择解毒处理,也可选择焚烧或填埋等处置技术。

  4.3.3易燃性废物宜优先选择焚烧处置技术,并应根据焚烧条件选择预处理方式。

  4.3.4反应性废物宜先采用氧化、还原等方式消除其反应性,然后进行焚烧或填埋等处置。

  4.3.5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应选择能够杀灭感染性病菌的处置技术,如焚烧、高温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

  5总体要求

  5.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5.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应能积极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5.3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应积极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管理实践(BAT/BEP)。

  5.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5.6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GB 18484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5.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达到GB 50335中废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5.8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GB 3096和GB 12348的要求。

  5.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 14554中的有关规定。

  5.10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总体设计

  6.1总图设计

  6.1.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1.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总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宜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6.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周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6.2总平面布置

  6.2.1危险废物处置厂一般由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组成。处置区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附属功能区等,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贮存、分析鉴别、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置区设置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等单元。生产管理区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等单元。

  6.2.2危险废物处置区布置应满足处理工艺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紧凑、连贯,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6.2.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按转运车辆数建设转运车停车场和车辆清洗系统,停车场和清洗系统尽量靠近危险废物处置功能区。

  6.3厂区道路

  6.3.1厂内道路应满足进厂最大规格的废物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并要综合考虑消防及各种管线的相应要求。

  6.3.2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厂区主要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7系统配置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的特点和应用要求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应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主要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两部分。

  7.1.1.1主体设施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置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应急系统等。

  7.1.1.2附属设施应包括电气系统、能源供应、气体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容器冲洗设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设施等。

  7.1.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服务年限参照有关规定。

  7.2危险废物接收系统要求

  7.2.1危险废物处置场接收贮存区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留有一定余量设置。计量设施应设置在处置区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转运车的长度。

  7.2.2危险废物接收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将数据上传到当地环保部门。

  7.2.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卸料场地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

  7.2.4危险废物接收过程中应进行抽检采样。

  7.3分析鉴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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