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建〔2012〕8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每年12月底前,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煤矿名单。

    四、资金申报。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检查验收情况,提出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资金安排。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区上报申请奖励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六、资金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

    (二)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

    七、资金管理。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进行追踪问效,并将有关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煤矿基本情况、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八、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九、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于11月5日前上报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材料。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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