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0-31 00:00 原文链接: 加强污染源监管确保数据质量山东监测管理分级负责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考核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监测职责怎样划分?

  《办法》按照环境质量管理“上收一级”的原则,对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环境质量监测职责进行了科学划分,规定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和全省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区市环保局负责辖区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和所辖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县(市、区)环保局每天对辖区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特征污染物进行预警监测。

  对省控重点河流断面,由山东省环境监测站于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对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监测1次;对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每4小时对自动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氨氮等7项指标进行1次监测,每月对30%的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进行抽查比对,承担水站停运期间水质样品的采集工作。

  对全省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由省环保厅负责对PM10、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监测项目进行连续实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采用“转让―经营”模式,由社会化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和设备更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监测数据整体比对质控,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运营单位和比对单位进行监督和质控考核。省、市环保部门共同对空气站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情况实时监控,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

  《办法》规定,设区市环保局监测项目和频次不得少于省级。未建设空气站的开展人工监测,同时协调保障本市空气站正常运行必须的监测条件,及时向省环保厅反馈运营、比对问题和数据疑问,协助查找原因。

  重点污染源监测谁来管?

  《办法》明确,对污染源按照“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环保厅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力企业的监测,其他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分别由市县环保部门承担。

  《办法》要求,山东省环保厅对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力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监测,其中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并出具人工比对监测报告,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设区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辖区除30万千瓦电厂外国控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不得少于省级;每旬对辖区免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省控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开展1次人工监测。县(市、区)环保局重点开展辖区污染源监测,对辖区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特征污染物每天开展1次预警监测。

  《办法》强调,通过环境监测、监控、信访等渠道发现的污染严重区域或污染源,经全省环境形势分析会确定为环境重点督查对象后,由省环保厅负责实施监察、监测,同时对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疑似有问题的实施重点检查。

  监测数据如何应用?

  《办法》规定,由山东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定期汇总、提供监测数据,省环保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应用监测数据分析环境质量状况。

  《办法》要求,山东省环境监测站要定期汇总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和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其中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监测数据每半月汇总一次,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监测数据及污染源监测报告每季度汇总一次。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每月汇总上月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上季度30万千瓦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

  根据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结果,由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和设区市环保局分别报送30万千瓦电厂和其他国控污染源上月监督性监测超标数据,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统计、报送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各市重点污染源达标率,编制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快报,对超过应急标准的,省环保厅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省环保厅每月向各市通报省控重点河流水质、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每季度末向各市发送30万千瓦电厂监督性监测数据。

  为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办法》规定,30万千瓦电厂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的,及重点监察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污行为的,由省环保厅负责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其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的,由设区的市环保局立案查处;省环保厅定期对各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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