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06 16:31 原文链接: 保障食品安全首要强化政府责任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从法律的角度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使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都有积极的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利益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一直以来都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食品安全的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两高”公布的数据显示,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另一方面,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在发布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院还披露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处罚虽然从结果上加强了食品安全违法的法律威慑,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在当前的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这使得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不明,措施不力,漏洞多多。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任务就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首先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笔者认为,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政府责任的落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建立基层监管协作机制,促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的联防联动,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是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针对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肉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进行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措施,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是进一步优化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功能更加完善、机构更加合理、更具权威的省、市、县三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机构。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认定,明确生产资质要求。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五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尤其是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上,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要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之,不但要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完善诚信体系的建设,如此,才能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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