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1-06 15:15 原文链接: 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规定

    ■2008年6月1日

    由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强制性标准在原则、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8年9月1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食品中有防腐剂必须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2008年11月19日

    卫生部发布并施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其中特别规定,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相关报道: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编者按: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发布实施。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在所在地县级质量技监局备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若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目前,各地已积极展开了大量的相关工作,为使广大读者及相关企业了解新的办法,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

    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件,1式2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份由受理单位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复企业。

    第七条  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八条  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备案,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

    第九条  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撤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备案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备案材料建立档案备查,并定期对备案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工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内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食品企业,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对违法使用添加物质且不如实备案的食品企业,不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告的;

    (三)发现企业备案的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责令、指导企业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备案中向企业收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相关文章

钟薛高雪糕高温不化,“雪糕刺客”引添加剂焦虑

近日,一位网友发文称,钟薛高旗下一款海盐口味的雪糕在31℃的室温下放置近1小时后,仍然没有完全融化,该事件连续两天登上热搜榜。这款不化的雪糕一直在引发网友推测,到底是防腐剂还是凝固剂?图来自微博钟薛高......

欧盟评估L胱氨酸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28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一种L-胱氨酸(L-Cystine)作为所有动物品种的饲料和饮用水的营养添加......

欧盟评估异亮氨酸作为所有动物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18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谷氨酸棒杆菌KCCM80189发酵产生的异亮氨酸(L-Isoleucine......

欧盟食安局评估木质磺酸盐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12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木质磺酸盐(lignosulphonate)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表科......

日本发布《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单

2020年1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相关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单,主要内容如下:1.添加剂相关:(1)新增二碳酸二甲酯为指定添加剂;(2)设定了二碳酸二......

日本发布《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修订草案

12月1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卫生局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部分修改草案,拟设定部分农药的残留标准。涉及的农药有:烯禾啶、二嗪磷、氟氯菊酯、噻嗪酮、氟啶虫酰胺、氯氟吡啶酯。以上意见征集截......

日本宣布已通过安全性审查的新转基因食品和添加剂

11月1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生活卫生局食品标准审查科公布了已通过安全性审查的转基因食品和添加剂的新增名称,具体名称为:马铃薯抗白叶枯病,低游离天冬酰胺,低还原糖和低多酚氧化酶马铃薯SPS-000......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批次食品不合格,5大问题成主因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饼干、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6大类食品665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ac.nifdc.org.cn/),......

广东曝光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兽药、微生物、重金属等

9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2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等8类食品941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管理规定

加强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是防止外来污染的重要措施,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申请登记、进口检验检疫等一系列监管程序。食品伙伴网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