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28 09:09 原文链接: 生态补偿在中国推行多年专家探讨如何走出迷茫

  近日,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其中,修正案首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发广泛热议。

  其实,生态补偿已在中国推行了多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不过,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层面的保障等诸多原因,中国的生态补偿一直在困难中前行。

  如何从这种迷茫中突围,真正通过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是业内专家们努力的方向。

  “摸石头过河”

  “我们家除了农田,山后还有20多亩林地,已连续7年获得了国家生态补偿金。这是我上学的重要经济来源,但已接到通知明年会停止补偿。”来自湖北的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罗伊(化名)略显惆怅地跟同学说。

  今年7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一位领导在工作报告中提出,面对贵州省工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两难,珠三角地区应向贵州提供生态补偿。

  而最近,浙江省淳安县和安徽省黄山市联合开展了新安江跨界断面水体监测。此举意味着我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这些零散的信息,折射出当前中国生态补偿的现状。在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某承看来,虽然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态补偿工作,但补偿标准不一,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尚未建立科学、标准的生态补偿机制。

  据统计,从2001年到2012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每年23亿元增加到约780亿元,11年间累计达2500亿元左右。

  然而,在生态补偿探索中,有人正当获利,也有人利用政策谋私利,更有生态破坏者未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补偿。让更多人迷茫的,则是生态补偿究竟采取怎样的方式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深层次问题掣肘

  “尽管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但在研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沈镭回忆,2005年前后在研究所一次讨论会上,“大家聊起了生态补偿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如补偿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数量不足;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政策和法令不够健全等”。

  2005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组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由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领衔。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向国家提出了9项政策建议,其中提及“生态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破坏者赔偿,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获得补偿的原则”。

  关于补偿标准,科学家们认为,一般来说,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可作为生态补偿的下限,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可作为生态补偿的上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破坏情况与生态保护的目标,通过协商确定。同时,应根据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

  课题组还就此出版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专著。

  补偿可实现双赢

  尽管生态补偿的专著已出版,但许多地方政府仍未找到可供借鉴的具体案例作为参考。

  为给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提供科学依据,李文华课题组以中国第一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浙江青田传统稻鱼共作模式为例,对比分析了我国传统农业与常规农业的生态效益。

  研究人员在浙江青田调查时发现,在调查区域内,农户很少使用农药,其用量大概为常规耕作模式的1/3。这从源头上消减了农业面源污染,通过计算,可缩减污染治理费用4200元/公顷。共生系统还减少了稻田甲烷排放量,使生产活动的外部负效益损失降低493元/公顷。

  “综合而言,稻鱼共生系统使外部经济效益提高了2754元/公顷,外部负效益损失降低了4693元/公顷。因此,总体外部经济价值增加了7447元/公顷。如果从社会生态角度看,稻鱼共生系统比常规稻作模式有更大的贡献。”刘某承介绍说。

  课题组据此认为,无论如何,农户进行稻鱼共生模式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显著的外部经济效益,政府需要对此进行补偿。他们计算得出,若政府补偿974元/公顷,稻鱼共生模式的投入产出比可以从1:5提高到1:7;若政府补偿1136元/公顷,则其投资利润率从394.5%提高到599.9%。因此,补偿标准的下限为1136元/公顷。补偿标准的上限,即稻鱼共生系统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 16045元/公顷。

  在专家们看来,或许浙江青田传统稻鱼共作模式将是中国生态补偿的一次有益探索。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农户获得了其创造的全部价值。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农户的补贴,实现了直接经济价值和社会综合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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