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15 10:53 原文链接: 大冶侦破非法倾倒危废案


挖掘机正在挖起废弃矿井中的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来,湖北省组织开展了对《解释》的广泛学习和讨论,积极办案执法,以案释法,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

  日前,湖北省黄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大冶市“7·1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的查处情况。目前,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得到了有效监控,安全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代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据悉,这是继蕲春县污染环境案侦破以来,湖北省又一起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群众举报非法倾倒,环保部门快速反应

  7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大冶市环保局接到村民举报,大冶市还地桥镇东庄村三井煤矿废弃地堆放了具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物质,周边青草只要沾上都发黄枯萎。

  接到举报后,大冶市环保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监察人员使用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检测后,初步确定这些不明物质含有铅、锌、砷等重金属,又经过固体废物浸出实验,发现其总砷浸出浓度超出标准限值1121倍,由此断定这堆固体废物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一旦下雨,浸出的毒性物质将随雨水流动而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给当地带来危害。

  案情就是命令,大冶市环保局迅速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大冶市环保局局长乐龙任组长,全面展开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

  与此同时,应急小组立即将现场情况向湖北省环保厅、黄石市环保局及大冶市政府报告;向案发地还地桥镇党委、政府通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从快侦查。

  在案发现场,环境监察人员争分夺秒,迅速安排危险废物封存,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人畜安全,实行全天看护,禁止人畜接近现场。紧接着,监察人员对周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污染隐患。

  为尽快追捕犯罪嫌疑人,大冶市环保局联合公安机关组成了案件调查专班,还组织了工作专班奔赴涉嫌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同时,组织监察人员对全市进行危险废物大排查,杜绝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这一连串快速反应全部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启动。

  目前,这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环境修复方案编制已完成,提供这些废物的企业处置和污染修复等费用已转入大冶市财政账户,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层层委托一波三折,全力抓捕外逃案犯

  大冶市公安局接到环保局的案件移交函后,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环保警察大队临时工作专班,全面负责“7·13”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工作。

  环保警察大队首先深入东庄村进行调查走访和缜密侦察,初步查明了倾倒这些不明废物的犯罪分子系陈某、兰某和刘某,他们还在东庄村九门乐葫芦山林场倾倒了38吨同类废物,并非法获利。

  据陈某和兰某交待,倾倒的危险废物均由刘某提供,他二人对危险废物的来源一无所知。抓捕刘某成为破案的关键,而此时,刘某已得知消息,负案外逃,大冶市公安局立刻发布网上通缉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7月底,大冶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将外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被当地公安抓捕的刘某带回,通过审讯得知,提供这批危险废物的是浙江省某化工厂的副厂长代某。

  就在大冶市公安局决定对代某执行刑事拘留之际,代某离开了化工厂,不知所踪,大冶市公安局再次发布网上通缉令。

  时间不长,代某向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当地公安部门及时将其移交大冶市公安局。至此,还地桥镇东庄村违法倾倒不明废物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到位,并依法刑事拘留。

  在环保警察大队奋力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大冶市环保部门有条不紊地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工作。工作人员将东庄村三井废弃工矿的废物临时存放在一个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仓库,将东庄村九门乐葫芦山林场废物进行安全监管,同时积极与省内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联系,编制安全处置方案,协商安全转移、处置事宜。

  倾倒危废证据确凿,犯罪行为受到严惩

  据了解,危险废物鉴定是“7·13”案的关键,大冶市环境监测站对这批危险废物进行采样和有毒物质浸出实验后,立刻将实验结果报湖北省环保厅认定。湖北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大冶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有关情况,审查了实验结果,及时对这批倾倒物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可文件。另一方面,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大冶市公安局聘请,对公安局从涉案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及危险废物仓库中提取的样品进行“有毒物质”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准确、充分的证据。

  由此,“7·13”案件经过全部查明,证据收集完整。大冶市公安局及时向市检察院提交对代某等4人实施逮捕的申请,在市检察院批准的当天,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实施逮捕。

  大冶市表示将依据《解释》的有关内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解释》的出台对环境违法行为是一种强大的震慑。”湖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从蕲春县环境污染案及此案的查处来看,表明了湖北省在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上的态度和决心,今后,湖北省的环境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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