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0 15:48 原文链接: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初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责令改正】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罚款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之日,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通过环境监测认定环境违法的,在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七条【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八条【提交整改报告】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并附具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复查处理】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条【再次责改】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和理由;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三条【计罚天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

  第十四条【计罚数额】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第十五条【处罚次数】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七条【生效】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生态环境......

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公布首批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

近日,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经地方申报、专家评估和部门审核,确定将河北省围场县、山西省浮山县、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吉林省蛟河市、江苏省溧阳市、浙江省安吉县、安徽省长丰县、福建......

刘中民院士:煤基乙醇技术实现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

12月28日,全球规模最大的乙醇生产装置在安徽淮北启动试生产,每年可产出无水乙醇60万吨,开创了一条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的新路线。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刘中民院士团队从2010年起,提出了以合成......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首项国家牵头编制的「四省地方标准」发布!

最近,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流域综合治理,又做出了一个大动作!这次涉及的重点对象放在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工业企业上面(这些企业要注意了!!)。首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

《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就《规范条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并发布《规范条件》的背景和意义日用玻璃行业主要包括玻璃仪器......

生态环境部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与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

杜绝“一刀切”!广西全面启动第二轮第二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10月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全部对外公开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第二轮前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已分批次向社会公开。2023年10月10日,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

国家环境保护燃煤低碳利用与重金属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

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燃煤低碳利用与重金属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核和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