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12-06 09:29 原文链接: 邓海峰:“能源基本法”仍待雕琢

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能源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作为能源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能源法》(草案)将征求公众意见纳入立法过程,此举获得了来自各方面的肯定。但是,在条例设计是否合理、能否达到预期立法目标等问题上,业界则仍存在不同声音。


 
能源基本法仍待雕琢


 
邓海峰 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成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洁发展机制研发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牵头撰写的《能源法》专家建议稿,几乎与《能源法》(草案)同时面世。12月3日,该中心邓海峰博士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的《能源法》(草案)体现了现实需求,体现了民主立法精神,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关注宏观层面
 
对于《能源法》(草案)的面世,一些媒体提出,市场成品油价格飙升是隐因。对此,邓海峰认为,这有过度解读的成分。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律,《能源法》(草案)只是确立了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而能源价格在实践中的形成过程则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
 
邓海峰向记者阐释,现有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能源价格的形成机制,明确了哪些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哪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至于具体定价措施与细则仍将由条例或更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原油、成品油的价格有专门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负责规范。因而,现有草案不会对现实生活层面的成品油价格产生太大影响,草案关注的是宏观层面的问题。
 
“事实上,能源领域对一部基本法的需求显然不仅限于价格调控的需要。”他认为,三大需求决定了能源领域应当制定一部基本法。
 
首先,制定《能源法》是我国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上世纪,我国基本达到能源自给甚至出口,目前,我国油气资源的对外依存度日益提高,近一半的油气产品依赖进口,因而有必要用基本法律去处理能源安全与可持续性问题。
 
其次,就法律体系自身而言,缺少统领能源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也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扰。现有的能源法律由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组成,彼此间存在冲突与矛盾,有些制定于上世纪后期,已不能满足所在行业的需要。因而,能源法律部门需要一部基本法作为统领,把涉及整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内在逻辑关联确立下来。
 
再次,能源对内与对外的合作都需要基本法来规范。随着能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我国日益重视发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对保障能源供应的作用。然而,现行的对外能源合作立法制定较早,已经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例如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查等问题就需要补充。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如何争取实现具有属人性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也需要以上位法为依据。
 
邓海峰说,草案将统领能源领域各单行法,为它们提供立法及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为适度干预提供根据
 
能源产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国家对其保持一定的控制力,才能保证能源供应的可靠、持续。
 
邓海峰认为,国家对能源资源、能源产业的控制力可以由两种途径实现。一方面,国家享有能源资源的所有权,能源由资源形态转化为产品与服务形态的量度和速率完全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中;另一方面,国家需要拥有对能源供应与保障的控制力。在实践层面,《能源法》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第二种途径中。
 
邓海峰向记者表示,为确保国家对能源领域的控制力,能源法律部门可以为国家对市场的发展方向、能源供应、能源产品与服务进行直接调控提供制度工具;与此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拥有部分能源企业或能源企业的部分股权等市场化手段,实现对能源市场的间接调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不同调控手段发挥作用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让市场化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适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干预。
 
在能源市场结构方面,邓海峰认为,保障能源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于促进竞争。只有实现比较充分的竞争,才能促进能源企业自身提高效率、改进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行为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管监能否分离
 
草案对能源管理体制的设计可谓万众瞩目。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能源管理体制有别于此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否定了管监分离的能源管理体制,采用了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能源事务的设计,没有设计能源监管部门。
 
针对管监分离管理体制的含义及其权力配置,邓海峰介绍说:“管监分离的核心是议行分离,即制定规则的行政主体不参与执行,而执法主体不能制定规则,以实现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从国外较为成熟的能源监管模式来看,管监分离的权力配置多以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宏观事务,而能源监管部门负责微观事务的形式出现。因此,草案关于能源管理体制的设计和权力配置可能还需进一步研究。
 
按照清华大学“专家建议稿”课题组的理解,在管监分离的体系中,能源主管部门一般应承担能源战略规划的研究编制、能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能源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能源应急与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政府定价与指导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等宏观层面的事务。能源监管部门是能源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它们的工作除监管规章的制定之外,应与具体的能源开发利用主体、能源市场主体和能源市场行为相结合,颁发和管理能源业务许可证,监控能源市场运行,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处理该领域的违法、违规事件。
 
在上述两部门职能明确之后,相应的下位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就清晰了。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在实践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常采取人大授权给行政部门提出法律草案的方式进行。按照上文提到的两部门职能权限的划分,今后能源主管部门将主要承担能源领域的委托立法工作。
 
征求意见是一次预检
 
《能源法》的制定把对外征求公众意见纳入了立法过程,获得各方的充分肯定。此前,《物权法》、《婚姻法》都作过类似尝试。
 
“公众征求意见的过程,其实既是发现问题的过程,也是对立法未来适用效果的一次预检。”邓海峰说,每一位立法者受研究领域、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限制,不可能把所有问题考虑得非常周到,其设计的制度形式不见得在实践层面能得到很好的应用。公众征求意见实际上既是立法者自我发现问题的过程,又是对相应政策能否获得群众满意反应的一种统计或预检。
 
邓海峰并不担心在公众征求意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海量信息。他乐观地认为,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应该可以实现信息的筛选。他建议,在征求意见时,征求对象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要加以结合——将高校及科研机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本行业领域具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作为专业人士,以特定化的方式征求意见,可能参考价值更大;对普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专家筛选方式,对法律性、技术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区别对待。

 更多阅读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