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4 11:43 原文链接: 面对新的《环保法》守法是履行责任的基本要求

  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的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新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企业究竟该怎么履行责任?环境责任,企业承担了几分?

  当前中国企业处在转型之中,面对大量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企业已经进入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作为竞争要素进行全面竞争的时代。

  以治水为例,我国水环境形势严峻,环境保护部近期公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仍有17.2%的考核断面为劣V类断面,总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显,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总磷超标的问题,我国的水环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恶化。

  这其中,工业废水占水污染排放总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体量下,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业该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诚然重要,管好排放源头更加重要,效果也会更明显。

  所以,无论从排污总量、对环境的危害等多个角度看,企业的环境责任将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国家在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中也应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建设。

  企业了解自己的责任吗?

  治水应注重企业环境责任建设

  如何有效堵住工业废水的排放源头治理好工业废水排放?除了加强执法监管,企业自身的环境责任意识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应发挥更大作用。然而目前,有些企业对环境责任尚不理解。他们认为,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机构,当然要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宗旨,环境保护与其何干呢?显然,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任何企业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众是其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责任。而且,企业面临环境监管风险,基于股东和经营业绩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担负环境保护责任。而在环境监管约束日益严格、激励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企业还可能因为减少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而提升经营业绩。

  作为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以环境守法为己任。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的分水岭就是社会责任,现代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商品的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理性消费,不能脱离了资源支撑和环境承载能力的现实。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危机事件的时有发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当前,环境责任更需要从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环境责任管理转型。

  企业怎么履行责任?

  履行环境责任首先要守法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环境责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废水排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生产权利的话,那么引入并使用相应的技术设备控制其排污规模就是义务或责任了。尽管履行这样的责任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假如企业任由废水等污染排放到环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么,它就是在向社会和公众转嫁成本。在市场理性的情况下,这样的企业显然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无法得到市场投资者的青睐,并有损其市场价值。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但逐利必须有底线。守法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企业应更多关注其是否守法或违法,如果违法排污就必须严惩。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对地方政府和监管者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严格执法。

  当然,企业保护水环境绝不仅仅意味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克服道德风险的特征有关。出于各种原因,现有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际上无法真正完全覆盖各种生产经营过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企业也有必要从履行环境责任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控制废水污染排放。

  企业能否做到责任自律?

  企业面临信息披露与公开机制挑战

  企业为何要在环境责任上“自律”?事实是,在大数据的信息化时代里,企业将不得不在环境责任上克服来自“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的挑战。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众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主)必须公开经营上的系列指标,以供公众监督,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经营透明度、维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近期以来,随着水环境污染加剧,将相关水污染排放指标纳入信息公开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环境保护部也最新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这些规定并没有强制各类企业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数据,但可预见的是,在未来,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指标都将极有可能被纳入强制性公开的范围。

  还应注意到,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推动过程中,已经公开环境信息的同行业公司必然会对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强履行环境责任,逐步公开其环境责任信息。

  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其市场价值的关系,学界有过深入论证。一项针对北美(美国与加拿大)的研究显示,初看起来,企业违法排污与其市场价值之间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的外部惩罚并不能影响市场投资者对这一企业的投资决策,公司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变动。但随着政府外部惩罚次数的增加,市场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公司股价便明显下浮。在企业评估和审视自身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即便来自外部的惩罚较弱,一旦这样的惩罚信息经由披露并不断强化,公司价值便会受到影响。

  当前,我国在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也在不断推进能力建设,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比如,我国在主要工业废水排放源都建立了在线监测和监督体系,有着较为完善的标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更具针对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实现水污染信息公开,这些条件都将很好地成为推动企业承担其环境责任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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