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5-09 09:58 原文链接: 为《食品安全法》建言

●河南 刘英团

严格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防范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个意义上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应时势、顺民意之举。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的3个责任体系,即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为食品安全防范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至20倍等刚性标准,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的延伸和加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措施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食品安全法(草案)》则进一步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个10倍赔偿金的诞生,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不但具有保护消费者的意义,而且对以假充真的食品厂商更具有震慑的功能。

但是,要使这部民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发挥作用,在笔者看来还要从三个方面严格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强化督察督办,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妥善应对国内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可能对消费者健康和食品产业造成的影响。

第二,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当然,各部门也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既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又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合力。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作为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协助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各种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人民的呼声,时代的需要。《食品安全法》一定要针对影响食品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福建 孙瑞灼

要解决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要赋予消费者责令赔偿请求权;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的问题。

建议一:要解决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首先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比如草案中规定的“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相关内容,《动物防疫法》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处罚幅度不一致,处罚主体也不同。显然,这里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同样的行为,不宜有多个处罚主体和幅度。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特别法中有规定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不应再另作规定,只需参照处理即可。

建议二:应当要赋予消费者责令赔偿请求权。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应当说,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问题在于,如果食品经营者拒不支付赔偿金怎么办?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金额较小,总不能为了几十元或是几百元走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吧?因此,对小额的赔偿,《食品安全法》应该赋予消费者请求相关维权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赔偿的权利,相关维权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

建议三: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的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资源分散的情况。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建议: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对食品安全全程监控的建议。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力,明确职责。

●安徽 张永琪

对那些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害群之马,除了重罚还要对他们采取永久关闭措施,这样才能治本。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如该法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是“假一罚十”处罚原则在国家法律中的正式运用。

与以往的处罚相比,这已经算是够重的了。但是,10倍赔偿,偏重的是经济手段,并没有动摇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的根基,违规经营者一罚了事,他们仍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卷土重来怎么办?

安徽阜阳境内假奶粉事件导致的“大头娃娃”,多少无辜的孩子失去了健康,有的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果不永久关闭这些企业,类似的事件可能会再次发生。

以罚代法,当然也是治理的措施之一,但对那些危害极大、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伤害的经营者,就应当采取永久关闭之策,不能对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存有慈悲之心,以免死灰复燃。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以铁的手腕,对那些违规经营的害群之马给予严厉的重罚,罚得违规者倾家荡产,永远抬不起头,以此让制假售假者引以为戒,不敢轻易铤而走险。诚如是,消费者才会放心消费,实现市场食品安全化才会真正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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