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黄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并同步开展网上立法听证。从158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20位听证陈述人,就五大焦点问题进行了陈述交流。
焦点一:讲座现场不能卖保健品,是否一刀切?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会议或者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在宣传推介这些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宣传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倍的罚款。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表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现场销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关爱老年人的幌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免费听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小礼品等名义,误导这类人群,从而获取高额暴利。老人受骗后根本找不到售卖方,维权不易。因此,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宜昌安琪酵母(6002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也指出,保健食品本身“无过”,对于虚假宣传的应该重罚。但不让进行现场销售,有失偏颇。
“销售方式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武汉孕宝母婴店业主丁安福建议,希望政府能从源头生产企业抓起,抓产品质量,同时行业要自觉自律,坚守底线。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也建议,举行相关会议、讲座,需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焦点二: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当前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十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加大了监管难度。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要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和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文建议,可立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职能部门不定期检查。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则认为,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饮食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他建议,应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的方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焦点三: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作为出租者,在取得租金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黄石市食药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介绍,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只要按时交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的无序状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吴涛认为,2015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因此草案只要求出租者承担最基本的查验责任,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并不要求出租方自行制止,而是仅要求其及时报告,是合理可行的。
“这一条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有违反《合同法》之嫌。”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并无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的义务。
宜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还指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者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发现和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一条款并不合理。
焦点四: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合理吗?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免费为农家作坊生产进行许可登记,减少了生产者经营成本,更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天门市皂市镇舒滩村农村小作坊主黄帆为这一做法点赞,他还希望监管部门加大监测力度,建立每个生产环节的约束机制,让无良者付出相应代价。
黄石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福全建议,应当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划分界限,对其生产、销售及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明确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区别。
“要真正处理好依法监管和规范引导的关系,切实促进”三小“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实施许可和备案登记只是第一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建议,还需充实补充进货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对“三小”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等。
焦点五: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潘思轶非常支持这一规定。“保护孩子,让他们的童年远离小摊重口味,这是我们的责任。”潘思轶表示,由于少儿不具备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范能力,为了避免食品安全隐患,划定200米的禁止区域是必要的,也是各省的通行做法。
枝江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王芳认为,这一规定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交通管理。
“规定合理,但实行起来有困难。”襄阳市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人员伍菊林考虑到,到了放学时间,学生有就近和快速用餐的需求,建议规定执行时设置过渡期限,慢慢减少学生校外消费。
据了解,本次听证会,是立法听证首次走进基层,同时广开言路开展网上立法听证,并进行电视现场直播和网上图文直播,提高立法听证的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立法。各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将成为审议修改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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