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27 14:08 原文链接: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初审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面地规范了从流域到终点区域库区、从干流到主要支流、从陆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盖了长沙市湘江流域各环节的水污染防治问题。邓兴摄

  随着湖南省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的建设,湘江长沙段将由河流变为库区,随之而来的就是水位抬升、流速减缓、自净能力减弱、环境容量降低。

  长沙市湘江流域集饮用、农灌、航运、渔业、发电、纳污、排洪、淘沙、生态等多种用途于一体,如何才能守护好一江碧水?日前,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介绍,《条例(草案)》共分6章51条,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从流域到终点区域库区、从干流到主要支流、从陆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盖长沙市湘江流域各环节的水污染防治问题。

  污水排湘江,要过三道“关”

  根据《条例(草案)》,一滴来自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想要流入湘江,必须要经过以下环节。

  第一步,取得许可证才可流出。

  首先,这滴水得有“证”才可动身外流,也就是说,这滴水的单位首先需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这滴水就排不出去。

  取得许可证后,这滴水并不是说就可以外排了,而是受到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若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没有正常运行的,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若监测到含有重金属或有毒污染物等,那么,这滴水要进行预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假若这滴水所在的单位身处工业集聚区,那么这个区域将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在这里,这滴水将和其他污水一起,被集中处理。

  第二步,排污口应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这滴已经过处理的水就可以继续动身,前往排污口 ,准备流入湘江了。

  对这个排污口,《条例(草案)》也是有要求的,首先得是按规定设置(长沙市湘江库区将禁止新设排污口);其次是有同步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若没有,就得按照水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截污改造;再次就是排污口需设立标示牌,标明设置单位、监管部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

  若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就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步,若违规将进行追责。

  对这滴水的外流不仅有“硬件”管,还有“软件”也在管,那就是在水污染防治的各环节,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如未取得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责令限期补办;拒不停止排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若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则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良好水体将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

  陈剑文告诉记者,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储备,《条例(草案)》规定,“长沙市湘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省政府依法划定,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同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如有损毁或擅自移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湘江库区洲滩上不得经营餐饮

  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水上体育运动及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条例(草案)》还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餐饮(从洲滩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另外,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还禁止从事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禁止种植农作物、采砂和采矿、放牧和养殖、经营性餐饮以及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活动。

  《条例(草案)》对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如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经营性餐饮活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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