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06 10:35 原文链接: 严守底线确保污染场地环境安全

  随着产业布局近年来优化调整,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或搬迁,腾出的土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但是由于污染企业长期粗放的生产方式,导致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和排放等途径,在其原址和周边土壤中累积,形成污染场地。这些污染场地如不治理修复,就会被直接开发利用,将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因此,规范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滞后,主要有3方面原因:

  一是立法缺陷。我国现有50余部关于环境污染的法规,但是缺乏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由于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土壤的法律显得很迫切。

  二是意识薄弱。土壤污染不像空气和水一样是流动的介质, 土壤污染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如果没有污染事件发生,短时间内很难引起公众关注。

  三是资金技术瓶颈。我国土壤修复历史欠账较多,适用技术少、处理成本高是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壤修复研究技术不成熟,还处在从实验室技术向工程现场转化的阶段,缺乏技术特色突出的实力型企业,缺乏经济、有效的土壤修复产业化成熟经验。同时,土壤修复耗时长、耗资大。

  污染场地再利用的问题不单纯是环境问题,它还是一个涉及公众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加快土壤立法,完善政策措施。土壤环境安全关系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建议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与变更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的土壤污染区域制定相应的防治规划,包括农业用地用途的合理确定与污染土壤的利用用途的变换;生物技术和化学制品使用的监控与风险防范;污染土壤的修复改良计划;工业用地土壤的有害物质检测、生态风险评估与改良规划等。

  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土壤修复纳入环保产业的重点发展之列。目前,在环保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占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份额已达30%~50%。为了加快我国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进程,建议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大力支持土壤修复产业发展。

  运用底线思维,明确基本要求。我国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污染场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国计民生,因此,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必须严守底线、突出重点,以“评估、治理、修复”三驾马车为土壤安全护航。

  一要科学施策,区别对待。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的,应当对原有场地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予以清除和处置;原址场地拟开发利用的,应当对原有场地一定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

  二要界定土壤修复范围,明确土壤修复责任。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对土壤修复的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凡重污染企业生产用地、曾用于工业生产或发生污染事故的土地,以及其他经评估确认已受污染且需治理修复的场地,场地责任人应提前进行治理修复,达到修复目标后,方可进行再开发利用。浙江、江苏等地还规定,凡风险评估和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不落实的,污染场地不得流转。

  评估环境风险,优化土地用途。目前,国内外评估土壤环境风险的共同做法是,从调查土壤过去与现在的工业活动入手,初步判断潜在污染及其程度。江苏省规定,场地责任人应委托专业的调查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经初步调查,认为场地可能受污染的,应开展详细调查;场地污染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启动值的,经批准,场地责任人可终止风险评估与修复程序。调查评估机构根据污染调查结果,结合场地用途可能,对场地环境风险进行评估,评判场地污染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建议目标、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前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等内容。各地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论,优化土地用途,严格土地审批。经风险评估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项目用地。

  规范修复流程,确保环境安全。首先,场地责任人要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提出治理修复的目标及范围、拟采用的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分析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标准和要求,污染防治应急预案等。

  其次,强化施工监督。地方环保部门应督促场地责任人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治理修复工程,妥善治理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产生二次污染。承担工程和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采取多种记录形式,在治理修复范围的核定、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污染土壤处置过程等方面,建立严格的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场地责任人如需对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范围、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质治理方式及最终处置去向等进行变更的,地方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

  再次,严格工程验收。场地责任人在完工后,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监测,形成书面验收监测报告。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形成书面验收评估报告。地方环保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及现场踏勘情况,出具场地可否再开发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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