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近日,中科院联合科技部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中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的一部分,该《指导意见》是中科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其中不少提法均为第一次出现。
日前,《中国科学报》记者独家专访了负责《指导意见》编制工作的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相关人士,对《指导意见》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中科院此次编制《指导意见》的原则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包括成果转化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中科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院领导亲自部署,将自主权下放给研究所,从而激发创新活力;并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院机关为下属各研究所担起一些担子。
此次我们联合科技部印发的《指导意见》,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赋予院属单位更大自主权,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与其他文件不同的是,“放管服”结合是贯穿《指导意见》全文的中心思想。比如第三条中提到,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这“三权”全部下放给研究所。同时,也宽容失败,只要符合规定,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要注意的是,“放管服”不是仅仅简单地“放”,管理和服务在文件中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等。
问: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机制、条件保障6章,共22条。这些条文中的亮点主要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主要结合中科院特色,在研究所反应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上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例如,第七条提到对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进行分类管理。中科院是央属事业单位,以前来自企业的研发经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时经常按照纵向经费的标准来管理,其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实施分类管理后,横向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来使用,研究所的自主权加强了,更能放开手脚。
第十四条中,中科院第一次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清晰界定。科研工作与工厂生产商品不同,它的特点是投入多样化,最后的产出也是多样化的,而且不同学科领域差异很大,有的很快能取得成果,有的却需要几代人的积累,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因此,《指导意见》允许研究所根据成果特点自主做出核算方法的规定,甚至可以采取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法进行核算。既要求研究所保护好国有资产,又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
再如第二十条中提到,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也就是哪个政策有利于推进成果转移转化,研究所就可以执行哪个政策。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有没有一些支持政策?
答:国外非常重视成转化人才,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转移转化中心一个员工的工资可能是教授的2倍,但在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却通常是“非主流”。其实从事转移转化工作不但需要懂科学,还要精通法律、商务,对人才要求非常高。因此在第十条中,中科院明确表示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这也意味着,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完全可以将成果转化人员的工资设置的比一般研究员高。
此外,在第十二条中提到,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这一条的突破也比较大,其实很多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是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正常需要,在不影响科研工作的同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应当被允许。当然,我们对领导干部的兼职仍然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编制过程。
答:整个编制工作大约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前期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发展规划局、科技促进发展局等从各自分管业务角度,对研究所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了大规模的调研。我们还与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相关部门多次沟通讨论,最后根据科技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比如,很多研究所反映,科研人员在担任正职之前因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的股权,在被提拔到正职岗位后要退出。我们认为这不够人性化。我们到相关部委进行了咨询,明确了“红线”的范围,做出了第十五条的规定,也就是领导干部在担任正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取得的股权,在担任正职领导期间可以继续持有,但限制交易。
总之,我们希望《指导意见》不但“好用”,还要让研究所“会用”,着重解决研究所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执行相关政策时的可操作性问题。“率先行动”要求中科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也是希望能够更好地为国立科研机构转移转化工作做出示范,不断探索新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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