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8 14:44 原文链接: 乌鲁木齐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楼层等场所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施行9年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作了明确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61条,从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乌鲁木齐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为304天,占全年天数的83.29%。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前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有: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污染等情况日益突显,相应管理制度不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及刚性指标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较低,处罚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为什么必须修订?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

  “旧《条例》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治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乌鲁木齐还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污染源治理和‘煤改气’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使乌鲁木齐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新生说。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乌鲁木齐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为258天,占全年天数的70.68%;2013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为304天,占全年天数的83.29%,比2004年优良天数多46天,优良率提升12.61%。

  “如今,‘煤改气’让乌鲁木齐的天更蓝了,也让乌鲁木齐市民生活的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烟已不是构成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说,为了让这片蓝天蓝得更持久,必须适时地对以前实施的《条例》进行全面修改。

  目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怎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李新生明确指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污染等情况日益突显,相应管理制度不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及刚性指标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较低,处罚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如何治标又治本?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高璇说,旧《条例》针对当时乌鲁木齐市的煤烟污染进行防治,而且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如确定天山区、沙依巴克区等4个中心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禁止拉运煤炭的车辆进入主城区。同时,大力推行集中供热等。虽然这些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都治标不治本。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能源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餐饮服务业的主要能源及茶浴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如何扭转过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未能真正落实污染源头控制制度”状况,《条例》明确,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同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乌鲁木齐市地理位置特殊,《条例》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防治重点有哪些?

  ——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污染等都将成为重中之重

  高璇说,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工业企业不断增多,人口快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如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污染等情况凸显出来,这些都将成为今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接近65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愈发严重,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已成为造成PM2.5浓度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不防治好,势必影响乌鲁木齐的大气质量。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做了修改和完善。《条例》明确,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与此同时,餐饮油烟污染、扬尘和废气及恶臭污染在以前的《条例》里面也有涉及,但本次修改在以前的防治基础上更强化了防治措施,这也充分显示出餐饮油烟污染、扬尘和废气及恶臭污染也是防治重点。

  修订后的《条例》专列一章“防治扬尘污染”,明确了在乌鲁木齐市从事建设施工或者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扬尘防治责任和具体降尘要求。同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植树种草,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同时,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存在哪些新变化?

  ——区(县)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记者注意到,旧《条例》中提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而新修订的《条例》中则明确为:“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针也有了新表述。由旧《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变为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

  由“监督管理”转变为“具体负责”,强化“源头控制、属地管理”,这些均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权限的变化。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这为确保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盘棋奠定基础。

  此外,还提高了处罚额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规定》要求,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建材、煤化工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或者低氮燃烧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降低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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