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提出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在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总体要求为:通过开展园区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创新治理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方式,增强处理能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创新政策引导,探索园区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培育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园区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鼓励第三方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规范合作关系。园区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签订环境服务合同,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推动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公开第三方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效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自行治理污染能力不足或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园区排污单位,有关部门可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
通知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要符合三个条件: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已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具备开展深入推进的工作基础;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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