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可能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毒性反应,该品应避免重复疗程使用。
2、肝、肾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使用该品,如必须使用时须减量应用,条件许可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维持在25mg/L以下,谷浓度在5mg/L以下,此浓度可抑制大多敏感细菌的生长,如血药浓度超过此范围,可增加引起骨髓抑制的危险。
3、对诊断的干扰采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应用该品患者可产生假阳性反应。
4、肝损害者,或肝、肾同时有损害者应避免应用该品,确有指征应用时,须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使用。条件许可时在监测血药浓度下减量应用。肾功能损害者亦应慎用或避免使用该品。
5、应用该品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长程治疗者尚需检查网织细胞计数,必要时作骨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但血象检查不能预测通常在治疗完成后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6、新生儿、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者,同时接受经肝代谢的其他药物的患者如有指征应用该品时,条件许可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维持在25mg/L以下,谷浓度在5mg/L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