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2 16:55 原文链接: 做优数字经济打造发展高地

湖北出台25条举措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最近,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武汉农商银行质押融资1000万元,标志着湖北省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开启了湖北省将数据知识产权作为贷款担保品的新模式。

该笔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功落地,得益于湖北省近日发布的《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指引。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介绍,《管理办法》由该局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共分为四章25条,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环节、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及数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等,为推动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流通交易、权益分配等提供了基本依据。

制度创新有亮点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支撑。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明晰数据产权归属、权益边界、权属状态,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数据高效流动、充分利用。”程浩介绍,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新增天津市、湖北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为加快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湖北省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专班,高位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精心谋划、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便是湖北省加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由前期谋划向落地实施转变迈出的坚实一步。“《管理办法》围绕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对象、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既是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落实,也是湖北省提速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一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表示。

在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刘介明看来,《管理办法》具有4个方面亮点。“《管理办法》提出了构建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对相关平台的建设条件、工作衔接、互联互通等进行了诸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创新‘区块链+存证’模式,以区块链技术赋能构建一体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体系,有助于数据资产高效流转和价值实现,同时规定了相关存证和公证平台的资质条件;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并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未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注重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流通使用规范。”刘介明说。

“《管理办法》通过实地调研与深化服务研究,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湖北经验,将为湖北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建设全国数据要素市场中部枢纽提供创新动能与强力支撑。”黄玉烨表示。

聚焦实际解难题

印发《管理办法》只是第一步,如何将该办法各项要求快速、高质量落地,让数据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力量,是湖北省有关部门下一阶段要考量的重点问题之一。

“湖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部门协同,从切实深化基础制度研究、稳步提升登记审查质量、积极引导登记证书应用等方面着力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增量见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小奔认为。

徐小奔建议,未来,湖北省应针对登记对象界定、登记法律效力等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此外应积极争取将《管理办法》升级为规范性文件,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信力;同时,应面向数据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围绕登记审查标准、登记证书运用等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细化数据名称、算法规则等事项的填写标准,通过增加数据匹配度检测程序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登记数据集合的真实性验证;另外,应强化部门协同,引导登记证书的多场景运用,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优势,强化部门联动,例如与数据局探索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法院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线调用、证据互认、信息共享机制等。

“此外,建议湖北有关部门进一步挖掘、丰富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场景,聚焦北斗技术、信息软件、芯片设计等湖北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打造一批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典型案例。”徐小奔说。

“湖北将持续加强全省优势和重点产业开展数据市场应用主体和人才培育,构建服务运营体系,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生态建设,鼓励探索制定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团体和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全面加强面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挖掘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典型案例,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中来。”程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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