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4 11:19 原文链接: 关于伊泰伊犁矿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名  称

关于伊泰集团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资源整合区煤矿(露天部分)及选煤厂项目(45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026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01-19

  文  号环审〔2022〕6号

  主 题 词

关于伊泰集团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资源整合区煤矿(露天部分)及选煤厂项目(45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露天部分)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泰伊矿发〔2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坎乡,项目设计地表境界面积23.17平方公里(已扣减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两侧保护范围与矿田重叠的9.87平方公里划为禁采区的面积),设计露天开采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5个煤层(3、4、4-1、5、6号煤),开采深度30米至370米,设计可采储量8.25亿吨(已扣减边帮下煤柱以及阿尔玛勒河、苏阿苏河两侧禁采区共计4.35亿吨储量)、生产能力450万吨/年、服务年限168年。矿田划分为首采区、二采区、三采区等3个采区,首采区位于矿田中部,面积为14.2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4.84亿吨,服务年限为97.84年。初始拉沟位置位于首采区南部,自南向北推进,生产线长720米,年推进180米,年产煤炭450万吨。露天矿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可移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开采工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采掘场(位于矿田中南部,达产时面积102公顷)、外排土场(位于矿田西南部,面积305公顷,设置5个排土台阶,设计高度100米,设计排土量2.84亿立方米)、工业场地(位于矿田北部边界外,占地面积26公顷)、破碎站(1500吨/小时)、地面输送系统(带式输送机长3940米,输送能力1500吨/小时)、选煤厂(450万吨/年,采用智能干选选煤工艺)、矿坑水处理站(24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600立方米/天)以及供热(电锅炉)、供水、供电等工程。产品煤通过封闭带式输送机外运至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煤制油示范项目用作原料,封闭带式输送机项目单独立项。

  该项目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小型煤矿开采区,国家能源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小型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调整方案,并同步开展了规划环评,总体符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17〕1484号文件、发改办能源〔2020〕95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0〕77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45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伊犁盆地南缘察布查尔山前丘陵和冲洪积扇边缘,位于伊犁河谷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呈侵蚀剥蚀低山丘陵地貌,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林地次之。矿田范围内分布有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目标,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及地面设施占地等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为高山融雪水地表河道径流区,矿田周边水系为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第四系全新统孔隙潜水含水层主要分布于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河床及附近区域。矿田范围内无生产、生活水源井(泉)等分布。煤炭开采将破坏煤系地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含水层、煤层上覆的侏罗系中统头屯河组含水层以及矿田南部烧变岩区含水层,将对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煤层底板以下侏罗系下统三工河组、八道湾组裂隙孔隙承压含水层影响较小。矿坑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设施渗漏等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施工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对地表生态的扰动。公益林集中分布的三采区以及二采区和首采区涉及公益林的相关区域暂缓开采。优化露天开采的剥离、排弃、开采方案,减少外排,尽早实施内排,达产第5年全部实现内排,研究外排土回填方案。做好采掘场、外排土场的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管理,用于生态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做好公益林、草原的保护、补偿和恢复。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修复”的要求,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上,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项目区域土壤保持生态功能不退化。建立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监测系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专题研究,根据监测和研究结果,不断优化生态修复方案。针对项目整合前其他相关项目外排土场,尽快开展生态修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在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可能受影响区域设置足够保护范围并实施禁采,在采坑边坡与阿尔玛勒河、苏阿苏河相邻面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受采煤影响。对污(废)水处理站、维修车间、副油库房、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重点关注对公益林、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等的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于生产。加强矿坑水水量、水质跟踪监测,结合不同开采阶段进一步优化矿坑水处理站规模和工艺,优化节水措施,同时加强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污(废)水处理效果。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在采掘场采取安装降尘设施、定期洒水等措施,在排土场采取分层碾压、砾石压盖、定期洒水等抑尘措施,在破碎站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设置除尘设施,带式输送机采用全封闭措施。应加快推进封闭带式输送机项目建设,同步实现煤炭封闭外运。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矸石第1年排至外排土场,第2年起全部排至内排土场。剥离物第2年起部分排至内排土场,第5年全部排至内排土场。生活垃圾交由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45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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