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与周期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项目类型。
项目周期指从下达预算到项目总结的过程。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的项目和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项目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应当根据预估该项目当年所需的资金合理安排。对于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管理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择优向中央储备库上报本省(区、市)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查核实,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申请纳入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委托开展效果评估。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进度、资金使用(结算)、质量、总结、报备档案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三、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项目入库、确定年度支持项目、组织实施和进展调度、项目总结、报备项目档案等环节。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报送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可替代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
(二)评估审核项目入库。省级生态环境、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或立项批复,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结合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向中央储备库择优申报项目。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储备库。
(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根据财政部下达分省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后即可实施。
(四)组织实施和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等有关记录和有关资料存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生态环境部。
(五)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结报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总结报告应当附竣工验收情况。
项目单位上报总结报告前,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评审或备案。
(六)报备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档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水平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采购和财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预算评审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预算评审没有定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比价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招标和采购的控制价。
(三)管理制度。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模式。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参与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四)项目调整。对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或者需要变更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同意。
五、环境监督管理
(一)环境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并可在效果评估时开展同步抽检工作。
(二)信用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情况,录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社会监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施工平面图、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项目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鼓励宣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科普知识。公示牌应做到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可在项目区主要进出道路口设置。对距离敏感点较近或敏感程度较高的项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协调相关社区建立居民沟通协调机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关于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报告。
《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环办〔2014〕9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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