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抗病毒治疗期间意外妊娠,应用干扰素者需终止妊娠;应用拉米夫定或其他妊娠安全性B级药物(替比夫定或替诺福韦)者,应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在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治疗。
(2)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应用干扰素抗病毒期间意外妊娠需终止妊娠。妊娠期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转氨酶轻度升高者需密切观察或予保肝对症治疗,待分娩后再进行抗病毒治疗;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情较重者在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可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或替诺福韦治疗。
(3)妊娠合并非嗜肝病毒感染早期应用阿昔洛韦抗病毒治疗,可显著提高孕妇的生存率。
(4)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妊娠合并药物性肝病者需立即停用相应药物。
(5)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妊娠期可应用低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不推荐硫唑嘌呤。
(6)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患者妊娠前3个月不宜应用熊去胆氧酸。
(7)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妊娠期宜用锌剂维持治疗,若用青霉胺或曲恩汀应减小至最小剂量,尤其是拟行剖宫产的孕妇在分娩前应减量至孕期用量的25%~50%,以免伤口愈合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