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8 10:26 原文链接: 关于格列吡嗪的物质检查介绍

  1、格列吡嗪的有关物质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测定。

  供试品溶液:取本品约25m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甲醇25mL使溶解,用0.1mol/L磷酸二氢钠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

  对照溶液: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1mL,置100mL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

  对照品溶液:取杂质Ⅰ对照品约12.5mg,精密称定,置50mL量瓶中,加甲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mL,置100mL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

  系统适用性溶液:取格列吡嗪对照品与杂质Ⅰ对照品适量,加甲醇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分别含0.5mg与2.5µg的混合溶液。

  色谱条件: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0.1mol/L磷酸二氢钠溶液(用2.0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00±0.05)-甲醇(55:45)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25nm,进样体积20μL。

  系统适用性要求: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理论板数按格列吡嗪峰计算不低于2000,格列吡嗪峰与杂质Ⅰ峰之间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测定法: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对照溶液与对照品溶液,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至主成分峰保留时间的2倍。

  限度: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与对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箕,不得过0.5%,其他单个杂质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0.5倍(0.5%),其他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千对照溶液主峰面积(1.0%)。

  2、干燥失重

  取格列吡嗪,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5%(通则0831)。

  3、炽灼残渣

  取格列吡嗪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0.1%。

  4、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