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即直至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14天。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经外科手术去除了出血原因,应继续静脉输注本品治疗,至少持续至手术后第5天。静脉输注治疗结束后,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一次60mg,每天6次)。
2、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功能损紊乱,治疗应尽早开始,并持续至少5天,最长14天。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一次60mg,每天6次)。如果在使用尼莫地平输液预防或治疗期间,出血灶已经外科手术治疗,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治疗至少5天。
不相容性:由于尼莫地平输液中的活性成份易被聚氯乙烯(PVC)吸收,所以在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PE)输液管。
尼莫地平输液中的活性成份有轻微的光敏感性,应避免在阳光直射下使用。如果输液过程中不可避免暴露于阳光下,应用黑色、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