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5 01:06 原文链接: 关于长江上游涪陵至丰都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批复


名  称

关于长江上游涪陵至丰都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059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02-10

  文  号环审〔2022〕18号

  主 题 词

关于长江上游涪陵至丰都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上游涪陵至丰都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202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工程所在河段位于长江干流重庆段,处于三峡水库变动回水区下段,上起乌江河口(里程K536),经重庆市涪陵区和丰都县,下迄佛面滩(里程K488),全长48公里。工程拟对该河段航道7处滩险进行整治,其中,对菜籽梁、头外梁和佛面滩等3处滩险采取航标改造、加强管理等措施,对和尚滩、大梁、大渡口、老虎梁等4处滩险实施整治。整治维持原有I级航道等级(航道尺度为4.5米×150米×1000米),通航保证率98%。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水下炸礁、清渣、弃渣、航标建设和生境异地重建等。其中,水下炸礁和弃渣均为121.4万立方米,弃渣送往老虎梁和花滩礁石处理区处置;改造岸标20座,配置航道多要素采集终端5套,新建和维护岸标维护便道1140米。

  工程总体符合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建设和水运发展相关规划,基本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建设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所在河段分布有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鱼类“三场一通道”等生态保护目标,水下炸礁、清渣、弃渣等,可能对保护区内鱼类的觅食、育幼、越冬等产生不利影响。工程实施将改变整治河段河床形态、水文条件、底栖生境,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一定影响。陆域航标工程等,将可能破坏部分地表植被。

  (二)水环境影响。工程所在河段分布有重庆市大渡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取水口等,水下炸礁、清礁和弃渣作业以及施工产生的污(废)水等,将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环境风险。施工船舶如发生碰撞、搁浅、倾覆等安全事故引发的漏油等,将可能造成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工程优化设计,尽量减少炸礁;严格控制和尚滩炸礁范围,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炸礁并尽可能远离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施工时间(10月至次年2月),避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和鱼类主要产卵期(3月至7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相距较近滩段分期错时实施整治,优化爆破设计,采用微差爆破、气泡帷幕等措施减缓影响。炸礁前采取科学驱鱼措施,严格控制单次爆破药量,制定并落实珍稀濒危鱼类救护预案。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落实生态补偿措施,根据放流效果及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结合工程河段鱼群特点和生境需求,利用花滩礁石处理区重建鱼类适宜生境,并开展专项设计。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方案,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持续开展调查,跟踪评估工程建设及运营造成的水生生态影响及生态恢复情况,动态评估生境重建效果,采取必要的优化调整措施。施工结束后,针对陆域航标工程、施工便道等开展生态修复。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工程方案,大梁礁石处理区和大渡口滩险二滕岩岩盘炸礁区与重庆市大渡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的部分工程内容,不再实施。加强施工期悬浮物控制,严格控制涉水施工作业范围,严禁泥驳溢流。对取水口采取水质保护措施,在取水口周围布设防污帘,在相关区域施工前及时通知相关取水口管理单位,施工期加强对取水口水质的跟踪监测,确保供水安全。妥善收集处置各种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处理,禁止直接排入长江。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发布航行通告,加强通航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装备,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海事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和修订,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船舶维修保养,减少船舶废气排放。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机械维护保养,减缓噪声影响。妥善收集施工船舶垃圾和陆域生活垃圾,交相关单位清运,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涪陵区、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2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政府,涪陵区、丰都县生态环境局,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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