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5 16:47 原文链接: 动力电池溯源管理8月施行对电池全生命周期监测

   7月3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电池中国网了解,《规定》正式发布之前,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高云虎已带队展开多次实地调研。调研组在深圳、汕头、长沙、武汉及京津冀地区实地调研了比亚迪、广汽三菱、北汽新能源、天津银隆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天津力神、比克、北京普莱德等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天津猛狮、深圳乾泰、广东光华、湖南邦普、武汉格林美、北京匠芯和天津赛德美等综合利用企业,详细了解了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现状及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高云虎在调研时就曾表示,要加快建立溯源管理体系,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启动溯源管理平台上线。

  今年2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规定》的颁布正是基于《办法》要求应运而生。

  《规定》指出,自今年8月1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在此之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规定》还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应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同时,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梯次利用的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并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此外,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规定》的颁布对相关企业溯源信息的填报和上传作了详细要求,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换电库存、换电、电池回收和电池退役等环节上传相关溯源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填写车辆报废、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环节的动力电池相关信息。

  此外,《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在溯源信息上传时限上也做了详细要求。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销售、变更、维修、更换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销售、变更、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规定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此外,《规定》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池中国网认为,《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同时,电池有了编码和溯源机制后,谁生产、谁使用,都一目了然。一旦查出违规处理的电池,马上就能找到责任人。

  不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和回收利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仍有待突破;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亟待完善。受技术和规模影响,目前市场上回收有价金属收益不高,经济性较差,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不健全,市场化的回收利用机制尚未建立。高云虎也强调,应加强产业间协作融合,积极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市场化模式,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文章

最新!工信部公示提名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关于提名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办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国科奖字〔2025〕4号)有关要求,现将......

工信部发布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加速高端计量器具研发,梳理重点产业链计量标准器具供给能力,形成产品图谱和清单,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高精度、集成化、智......

工信部:正在编制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5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魏巍表示,正在组建部科技服务业标委会,编制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完善标准化路线图,强化标准体系化布局......

工信部发布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通知仪器仪表行业迎发展新机遇

近日,为持续加强质量支撑、中试发展和品牌建设,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包括七大重点任务: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推......

工信部、财政部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08号),明确将机械(仪器仪表)行业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本次试点工作将继......

工信部: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115号)。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聚焦钢铁、乙烯、合成氨、电石、电解铝、多晶硅......

工信部对318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征求意见,新制定10项仪器方法

3月5日,工信部公开征集对《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工厂智能化技术导则》等318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本批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涵盖升级传统产业标准项目、强化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以及夯实产业基础标......

《建筑用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建筑用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

工信部对9项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涉有害物质限量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橡胶塑料机械通用安全要求》等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

工信部等7部门2月份共发布509项行业标准,这些值得关注!

据国标委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2025年第2号(总第298号)文件信息,2025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等7个部门11个行业共发布标准509项,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数量为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