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北京清洁空气计划的顺利实施,北京市质监局日前发布了最新的《低硫煤及制品》地方标准。
新标准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用煤企业(无论民用还是工业)都须使用低硫煤(京标煤),硫的含量需要小于等于0.4%。
据介绍,《低硫煤及制品》北京地方标准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新标准对产品类别的划分、产品质量指标要求、包装标识、抽样规则等做了修订。
据北京市质监局介绍,修订后的新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将为全市实施推广优质燃煤提供标准依据。标准对煤炭质量特别是关系环境污染的硫、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部分指标高于国家标准。
其中,所有煤炭品种的全硫指标小于等于0.4%,优于国家特低硫煤分类指标,从源头控制燃煤二氧化硫的排放。工业用煤灰分指标小于等于12.5%,等同于冶炼精煤,保证热值的前提下减少固体污染物的排放;挥发分指标设立高限,限制高烟尘污染烟煤的使用。民用煤挥发分(Vdaf)指标规定小于等于12.00%,限定民用煤须全部为低烟尘污染排放的煤炭产品。
另外,为防止散料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粉尘污染,标准对民用煤,除蜂窝煤之外,还要求必须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并对产品进行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标注,以便于问题产品的质量追溯等。
据悉,标准是北京市用煤的最低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市民必须严格执行。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硫的含量都必须小于等于0.4%,“所有用煤企业不管是民用还是工业,都须使用这样的低硫煤。”
众所周知,推广使用低硫煤有利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但即便如此,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在推广低硫煤以及煤炭监管工作中仍面临着诸多瓶颈。
据北京市质监局数据显示,北京市煤炭销售、生产和用能单位共约2800余家,其中,煤炭生产企业209家,销售企业300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使用单位2300余家,无照经营的煤炭加工和经销点数百家。质量监管工作面临巨大的困难。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目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无准入的许可要求,部分经营者甚至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且生产经营活动季节性强、流动性大, “一台机器、几把锹、两三个人”的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存在,许多企业没有质量技术把关和控制管理能力,造成煤炭质量监管难度大。
另外,民用煤的用煤结构不合理,原煤散烧现象十分突出。根据2013年农村地区优质煤替代工作数据统计,型煤用量只占煤炭使用总量的54%。“无烟原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块煤,成本高且不易燃烧,老百姓不买账。但是原煤散烧利用率低、污染重、质量控制难度大。”北京市质监局产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居民买煤缺乏便利性,客观上给高硫高灰等不符合地方标准煤炭的存在留下了市场空间,加上生产配送链条过长,造成了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责任难以落实。
“此外,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煤炭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监督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失信行为惩戒,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还缺乏强制性的制度设计。”这位负责人说。
虽然标准制定了,但如何让标准落实,更好地发挥其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呢?
“从煤炭供应保障、企业职责义务、供应网点规划布局、储运扬尘管理、流动经销控制、无照经营查处和排放管理等全过程,加强监督和治理。”北京市质监局产品处相关负责人说。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应确定地方政府、各行政部门、技术机构对于煤炭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政府对违法、失信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惩处力度。着重明确对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主体的基本条件和责任义务,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有法可依,让企业成为煤炭质量责任的主体。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其任务明确分工,责任体系完整,为天津地区推广低硫煤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应逐步建立企业、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最终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燃煤监督管理多元主体共治的工作格局。
另外,要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规范生产供应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依法承担煤炭质量责任。各网点建立煤炭进货的索票制度和出货登记制度,对于进货的蜂窝煤,必须索要企业出厂的这一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对于进货的其它型煤和块煤,必须有包装标识和检验合格证,同时做好进货记录,并保存好有关票据。对每批次出货煤炭要如实登记,实现煤炭质量的可追溯,形成从生产供应企业到配送,最终到用户的全链条的质量保障过程。
“利用电视媒体、电子媒体等平台,普及燃煤污染常识,使广大消费者和普通老百姓清楚了解高污染煤与低污染煤的区别,引导消费者与老百姓自觉使用低污染排放优质煤。”这位负责人表示,“另外,经济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优质煤推广使用的做法实施激励政策或财政补贴,减轻优质煤使用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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