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1-26 10:47 原文链接: “取消药品加成”难落地

  取消药品加成是新医改的热门话题。但到目前为止,取消加成的试点难以“落地”,政策难以明晰,似乎预示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的前景难辨。在笔者看来,药品加成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制度的产物,它的取消代表的并不只是一种事物消失了,而是一个系统的变化。

  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取消后,其他的补偿性政策未落实到位,会遇到一些难题,期待政府部门和医疗工作者关注。

  医院在“以药养医”中受益?受害?

  在我国现有医疗卫生制度中,医疗机构收入主要包括三方面:药品(包括耗材等)收入、诊疗服务收入、政府补贴。政府为了体现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全民得到医疗保障,对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但明显滞后,收费项目明显低于成本。医疗机构要生存、发展只能利用药品收入,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以药养医”成众矢之的,百姓将“看病贵”归罪于医疗机构。而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的物价部门是药品政府定价的规制主体,药品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核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行政经费和人事任命上则需依赖地方政府,因此有些省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下,在鼓励和促进各地方企业积极扩大销售,提高本地企业在药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活力和加速地域经济增长的背景因素下,各地的价格规制部门对药品价格虚高现象往往是默认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药品市场是非竞争均衡的市场结构。药品供方表现为过度竞争的格局,数量多、规模小、产品趋同,由于公立医疗机构占80%的药品份额,处在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药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利润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实现,自然成了这些企业的公关目标,使医疗机构成为是非之地,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管理和使用药品。然而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总收入近一半的事实,即“以药养医”的诟病,正说明了医疗机构是在依靠药品加成生存与发展,因此在没有明确政府投入、增加药事服务费收取的情况下就减少或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机构必然受影响。

  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完善医疗手段,建高楼、买仪器,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有限的情况下,不少是靠银行贷款,负债经营情况也普遍存在。在医疗收费不能补偿提供医疗服务消耗的情况下,如果财政补助不合理,再实行药品零差率,负债经营或负债发展的医疗机构将无法还贷。

  新医改政策的根本目标是医疗机构不受影响,患者看病费用降低。但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最终将导致患者的利益受损。社会舆论突出地宣传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使百姓认为看病难、看病贵主要由医疗机构造成,会加深医患之间矛盾。长此以往,会造成医务人员的抵触情绪。势必会造成看病贵不仅没有解决好,而进一步导致看病难,百姓意见更大。

  药品管理成本谁来补偿?

  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商品都有批零差价,药品同其他行业的商品一样具有从批发价到零售价的价格差值,医疗机构作为医药市场的一个主要终端,获取一定的药品零售利润应该是完全合理的。医疗机构从药品购入到发放到患者手中,要经过购入、入库、储存、保养、出库、运输到门诊或住院药房、药房再次入库、拆零、上架、调剂等繁琐的物流环节,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另一方面,发放药品比其他商品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由于药品质量对患者特别重要,在物流环节上较其他商品有更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医疗机构在这方面投入更大的物流成本。而且销售药品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根据市场变化而提高价格。如2008年~2009年全国白蛋白紧张,供货价增加,某医疗机构购入白蛋白进货价为374元,销售价为378元。为争取到稳定的货源,医院还要答应供货商搭售当时滞销的丙种球蛋白的附加条件,医疗机构经营该品种基本无利。再比如,2005年山西某厂生产的环磷酰胺注射剂在广东省省属系统招标中以每支3.1元的价格中标,但到供货时,供货商声称由于原材料涨价,厂家供货价提高,公司要每支4.2元才能供货。由于有中标价限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能提高,医疗机构不购药会影响患者化疗,购药就要亏本。财务制度也不允许,若按高价购药,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这样的药品,医疗机构不仅不能提价或有意断货,还要千方百计保障供应。这在其他商品中很难见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药品加成是应该存在的。

  “以药养医”会变成“以药养医生”?

  解决 “看病贵”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间必须要达到多个中间目标,仅采用一个政策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是必要的,取消药品加成对目前医疗机构的影响巨大,因此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是取消这一不合理政策的前提。

  笔者从调查中看到,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相对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已经高出许多,除了药厂和医疗机构,中间环节的加价占总药价的近65%,取消了药品加成收入,只是切断了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医药销售人员与医生的关系并不受影响,只要医生使用销售人员推销的药品,医生照样能拿到药品回扣。所以如果改革不是从制度开始,那么以前的以药养医中的“医”是医疗机构,而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就有可能只是医生个人了。所以取消加成对于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作用有限。 

  作为医务人员,笔者认为,无论医改如何进行,首先不能影响现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改要先从政策层面上理顺医疗收费和补偿机制问题。

  药品价格虚高,关键在于药品价格规制失灵,一药多价、价格倒挂现象比比皆是。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依据也是偏高的药价,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天价芦笋片”的存在就是明例。医疗机构对销售药品的趋利性主要体现在“大处方”,医生乱开药的动力实际是在虚高的药价中,即生产企业的“回扣”,所以制定合理的药价是政府相关部门应研究解决的问题;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品种的控制上,药监部门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减少药品同质化可降低生产企业间恶性竞争;医药销售人员不再竞争医生的处方权,也就是减少了医疗腐败。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5〕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近年来,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信息的重要渠道,优质健康科普内容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方便群众获取科学、......

国家卫健委发布《血站采供血基本数据集》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关于发布《血站采供血基本数据集》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5〕7号现发布《血站采供血基本数据集》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WST865—2025.pdf血站采供血基本......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今年6月起到2026年5月底,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

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

贵州省科技厅举办全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切实筑牢生物安全防线,近日,贵州省科技厅首次举办全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培训班,贵州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友昌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来自省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为贯彻《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落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

国卫办妇幼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人民健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内在要求。为进一步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我委总结地方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

国家卫健委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