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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几经修订出台在即。据报道,国家能源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已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这项能源方案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再次修订后将上报国务院审定。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寻求配额制已将近10年。那么配额制的出台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哪些裨益?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占有一定的比例,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
按照《考核办法》,国家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纳入配额制考核范围,具体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技术,具备规模化发展的主要是前3项。
根据方案,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配额指标整体提高
在方案初稿中,全国被分为4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最低标准为1%,最高为15%。而《考核办法》则予以整体提高,并将不同省、市、区按地理位置,划分为6个区域,明确了各省、市、区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
责任主体多元
根据《考核办法》,各省级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共同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
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各主要可再生能源电力经营企业按项目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投资的责任,履行高效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义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权益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集团)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投资和生产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
完不成目标将挨罚
《考核办法》将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市、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市、区及所隶属的国家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作出专门报告。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市、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电力消费量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
■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
配额制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生产和市场保障。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电价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引入配额制,将发展可再生能源规定为电力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此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小,需求不明确,造成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企业、电力生产企业、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心不足,无法对市场扩展做出可靠预测,各级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够重视,鼓励政策不足。配额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清晰的市场目标,给市场信心,让企业敢于扩大生产、增加技术研发投入,新能源的装机量和并网将得到保障,也可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公司投资这一领域。
配额制还将带来消纳方式的转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投资,以往主要依靠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随着政府和电网企业的责任转变,这些机构将主动要求企业多发可再生能源电力,协助他们完成当地的指标,这将促进各地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加速上马。
■体现可再生能源的外部价值
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对环境的贡献无法从价格上清晰体现。超标排放化石燃料电厂虽被征收排污费,但达标排放的化石燃料电厂却不收取费用。而常规化石能源发电厂被征收的排污费远小于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因此,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在不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通过法律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将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的环境效益从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
■促进资源和资金的合理分配
配额制常常与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相结合使用。
在配额制基础上,政府对责任主体所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或电量消费进行核准,并颁发相应的绿色证书。未能完成配额的责任主体可以购买超额完成配额责任主体多余的绿色证书,来弥补其应尽的配额责任。此举可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的开发和资源、资金的合理分配,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资源可以得到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为了完成配额,可以向西部购买绿色证书。这样一来,西部发展可再生能源所需要的增量成本可以分摊到东部地区。
■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能够带来较高的环境效益。可再生能源的广泛使用,将推动污染减排,有益公众健康。同时,还可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
知识堂
1.市场障碍。
由于缺乏竞争,可再生能源电力降价动力不足。因此,必须在发电企业和制造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激励他们降低成本和改进操作。在竞争机制形成之前,电价仍由政府确定。但是,定价过低,发电企业无利可图,就会被迫退出,如果定价过高,在没有补贴和没有形成有效分摊机制之前,必然影响电网公司收益,打击其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
2.政策障碍。
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属于弱小产业,须依靠政府的激励政策,如减免税、补贴、低息贷款等,亟待政府部门出台完善。此外,绿色证书机制等也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监管体系作为支撑。
3.地区间利益分配障碍。
配额制与绿色证书交易体系的结合,将使可再生资源匮乏的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购买一部分证书,以完成自己的规定义务。尽管这对东部的环境改善有好处,但也必然使东部资金流向西部。东部地区是否愿意付出这样的经济代价,或者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都需要平衡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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