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早在1988年就批准设立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整改,在中央有关部门督促下,甘肃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情况没有明显改善。2017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通过调查核实,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主要有:

  一是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问题严重。保护区设置的144宗探矿权、采矿权中,有14宗是在2014年10月国务院明确保护区划界后违法违规审批延续的,涉及保护区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长期以来大规模的探矿、采矿活动,造成保护区局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

  二是部分水电设施违法建设、违规运行。当地在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高强度开发水电项目,共建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手续不全等问题。由于在设计、建设、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下游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三是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突出。部分企业环保投入严重不足,污染治理设施缺乏,偷排偷放现象屡禁不止。巨龙铁合金公司毗邻保护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长期无法稳定达标,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其执法,但均未得到执行。石庙二级水电站将废机油、污泥等污染物倾倒河道,造成河道水环境污染。

  四是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2015年9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就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对甘肃省林业厅、张掖市政府进行公开约谈。甘肃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约谈整治方案瞒报、漏报31个探采矿项目,生态修复和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16年底仍有72处生产设施未按要求清理到位。

  上述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根子上还是甘肃省及有关市县思想认识有偏差,不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甘肃省委和省政府没有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真抓真管、一抓到底。2016年5月,甘肃省曾经组织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开展督查,但未查处典型违法违规项目,形成督查报告后就不了了之。甘肃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县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省安全监管局在省政府明确将位于保护区的马营沟煤矿下泉沟矿井列入关闭退出名单的情况下,仍然批复核定生产能力并同意复工。张掖市委认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落实工作不属于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市委常委会没有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在明知有的项目位于保护区、违反保护区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仍多次要求有关县加快办理项目手续。

  二是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甘肃省有关方面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新发展理念认识不深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显绩,长期存在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情况。《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

  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甘肃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内11处煤矿予以保留。张掖市在设定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把2015年和2016年环境资源类指标分值分别设为9分和8分,低于2013年和2014年11分的水平。

  三是不作为、乱作为,监管层层失守。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甘肃省从主管部门到保护区管理部门,从综合管理部门到具体审批单位,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以致一些违法违规项目畅通无阻,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名存实亡。省国土资源厅在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复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后,仍违法违规延续、变更或审批14宗矿业权,性质恶劣。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和验收工作中,以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前置审批作为“挡箭牌”,违法违规核准、验收保护区内非法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不仅没有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反而在保护区划界确定后仍违法违规审批或验收项目。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明知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央要求和国家法律,但没有从严把关,致使该条例一路绿灯予以通过。

  四是不担当、不碰硬,整改落实不力。在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中,普遍存在以文件落实整改、以会议推进工作、以批示代替检查的情况,发现问题不去抓、不去处理,或者抓了一下追责也不到位,不敢较真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弄虚作假、包庇纵容。从2013年至2016年,甘肃省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基本没有问过责。承担整改任务较重的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虽然开了会议、发了文件,但抓落实不够。省林业厅及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仅对保护区内大量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监督不力,对大量生态破坏行为查处不力,反而违规许可多个建设项目。张掖市在约谈整改中避重就轻,有31个生态破坏项目没有纳入排查整治范围;52个违法违规探矿项目中有31个采取简单冻结办法,没有制定有效退出机制和保障措施。

  为严肃法纪,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党中央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责成甘肃省委和省政府向党中央作出深刻检查,时任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反思、汲取教训。

  二、甘肃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分管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对查处、制止违法违规开发项目督查整改不力,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和延续有关开发项目失察,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委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和延续有关开发项目失察,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三、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相关程序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给予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现任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石卫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局长李进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蒲志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现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玉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掖市委原书记毛生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委副书记、市长黄泽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肃南县委书记李宏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武威市天祝县委书记张发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甘肃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张掖市肃南县政府、武威市天祝县政府,甘肃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7名现任或时任主要负责同志,由甘肃省委和省政府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对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在有关法规、办法修订中放松管理要求、违反上位法等问题,进一步查清事实,严肃问责。

  通报指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典型性,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实抓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把发展的基点放到创新上来,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紧盯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不彻底解决决不松手,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抓紧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检查、督察,加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不放,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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