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原来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或其他平喘药治疗者,用本品后应继续用原药至少1周或至症状明显改善后,才能逐渐减量或停用原用药物。
用药过程中如遇哮喘急性发作,应立即改用其他常规治疗如吸入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并停用本品。
肝肾功能不全者和妊娠期妇女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