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加强对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创新药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外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注册申请。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
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应符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ICH)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完整。
为确保临床试验设计和数据统计分析科学合理,对于境内外同步研发的且将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人在实施关键临床试验之前,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进行沟通,确保关键临床试验的设计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的基本技术要求。
三、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要求
境外临床试验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对于已有境外早期临床试验,后续在境内进行临床研发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对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具备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经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后,可用于支持后续临床试验。
对于所有临床试验已在境外完成尚未上市的,应提供完整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已上市的,还应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更新数据,方可用于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基本技术要求
对于境内外同步临床研发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汇总境内外各类临床试验,形成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包,方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请。
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应包括生物药剂学、临床药理学、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数据。鼓励药品注册申请人采用通用技术文件格式(CTD)提交。
生物药剂学数据,应提供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相关的重要体外或体内数据和结果,为剂型确定和临床研发过程中制剂工艺优化提供支持依据和数据衔接。
临床药理学数据,主要包括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数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应从区域和人种等多角度进行种族敏感性分析,为境外临床试验数据适用于中国人群,及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提供支持。
有效性数据,主要包括境外关键临床试验数据和在中国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既要从整体上确证研究药物的有效性,还要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
安全性数据,包括境内外所有的用于安全性评价的数据,既要分析总体安全性,还要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支持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在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包分析的基础上,对关键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以确证研究药物的有效性;遵循ICH关于接受国外临床资料的种族影响因素(E5)要求,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以支持境外临床试验结果外推至中国人群。
五、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接受性
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对临床试验数据接受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
完全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 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
部分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但存在影响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外推至中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药品注册申
请人应根据影响因素分析情况,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临床试验。
不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创新药研发思路,在中国开展系统临床试验,以支持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请。
对于用于危重疾病、罕见病、儿科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药品注册申请,经评估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属于“部分接受”情形的,可采用有条件接受临床试验数据方式,在药品上市后收集进一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用于评价。
2025年11月4日,商务部在上海世界会客厅成功举办“共享大市场·出口中国”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并宣布启动。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出席并致辞。陈吉宁、吴政隆等出席活动。王文涛在致辞中表示,举......
国家药监局关于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96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
聚焦企业研发痛点,日前,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中心通过校地合作新模式,将总价值2.65亿元的101台套尖端科研设备转化为区域创新公共平台,让企业以“共享模式”突破研发瓶颈,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
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
23日,2024年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主题会议在中国科技会堂举行。在开放科学基础设施相关主题会议上,开放科学基础设施共享协作倡议正式发布。该倡议提出四方面行动:共建全球网络,增加开放科学基础设施的数量并......
8月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山东加速推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重大科技创新等有关措施。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副校长(副院长)杨美红表示,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4〕329号为加快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境内上市,满足患者临床用药迫切需求,国......
“广大中小学及部分边远地区的大专或高等院校,在科研仪器设备方面往往难以满足科学实验或科普教育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各科研院所的许多淘汰下来的科研仪器设备,只能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造成一种‘合法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推动我区......
北京聚睿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米格实验室”)日前宣布,公司已于近期完成Pre-A轮融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米格实验室在怀柔科学城的加速布局,推动分布式共享实验室的扩张,以及集中式共享实验室平台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