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数额不等的奖励。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环境报记者 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违规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划出的有奖举报范围紧扣污染治理新形势、新特点,并明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数额不等的奖励。
《规定》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这一《规定》。
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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