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6 01:11 原文链接: 德国制定标准必要ZL指南,为物联网铺平道路

来自各行业和创新产业链各部门的50多个组织共同制定了一份指南,即CEN研讨会协议--CWA 95000“标准必要ZL许可的核心原则和方法”,这为物联网(IoT)在欧洲的推广和传播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随着5G网络的兴起,未来几年内相关设备和应用的数量将大幅增加。为了使这些设备互相联网,互通性标准必不可少。而要尽可能地让高质量、高价值的技术涵盖其中,就必须将这些技术纳入到标准当中。然而,如果某项技术已经取得了ZL,相关标准就无法在缺少这项ZL的前提下实施。这样的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标准必要ZL(SEPs)。标准必要ZL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会引发长达数年的法律诉讼,也可能会损害标准化带来的一些益处,比如对创新的促进等等。

一、评估标准必要ZL的六项基本原则

CWA 95000涵盖了六项基本原则,以供ZL持有者和被许可人在协商谈判时参考和遵循。

标准必要ZL的许可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且不具有歧视性(FRAND原则,即英文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Non-Discriminatory(非歧视性)的缩写)。尽管在实际情况中,有关各方包括CWA(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研讨会协议)签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关于标准必要ZL授权的协商,但CWA所传达的六项基本原则,仍然为达成一个符合FRAND原则的成果提供了支持。

1.ZL临时保护:一项拥有FRAND SET的持有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威胁或强迫取得对ZL的临时保护(抑或类似的排除性法律程序),除非情况特殊或者经过司法判决并没有形成一个符合FRAND原则的平衡结果,例如因为有关责任方的缺失或对方资不抵债等。缔约各方应尽力议定符合FRAND原则的合同条款,而非使用一些不公平的拖延手法如临时性的规定或其他的排除性法律程序。

2.ZL许可的有效性:一份符合FRAND原则的ZL许可证应对所有需要各方开放,即需要该ZL来实施相应标准的各方。拒绝对某些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是不符合FRAND原则承诺的行为。很多情况下,通过“上游许可”的做法能极大地提高效率,而ZL持有者、被许可人和行业都能从中获益。

3.FRAND司法判决的原则:在评估标准必要ZL时,应着眼于其技术收益和应用领域,而非下游的产值和收益。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那些直接或间接对ZL构成侵权的极小成分都会受到关注,而不仅仅是那些还包含了其他技术的成品。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说明,对标准必要ZL的评估不应包含“任何有关是否把该技术纳入标准的决定的信息”。另外,“缔约各方在遵循FRAND价值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所涉及标准的合适总价”。

4.ZL捆绑:当缔约各方在某些情况下,意见一致且自愿同意达成一份ZL许可组合时(即使其中某些ZL仍尚存争议),考虑到组合中ZL之间的一致性和互相的不可缺失性,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对其中的某些ZL进行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通过这一条款,即使一份ZL组合中仍存在不统一之处,缔约各方依然能够识别和证实这份ZL组合内的一致性。而对于没有加入任何协议的ZL,也不得催逼缔约方将其加入ZL许可组合中。在法律诉讼中,标准必要ZL持有者必须提供这些ZL收益的证据(比如,鉴定已构成的ZL侵权和确定符合FRAND原则的ZL授权费用)。

5.保密协议与公平性:参与FRAND谈判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其余各方签署涉及范围过广的保密协议。某些信息,如所涉及产品的ZL目录和权利清单,FRANDZL授权条款,ZL授权过程的细节等,对于评估潜在的符合FRAND原则的条款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些资料的可用性也能够增强公众对于统一和公平应用FRAND原则的兴趣。一位ZL持有者如果在关于ZL或者关于以前的授权许可事项方面具备信息优势,则不应利用这种优势约束被许可人的谈判空间。

6.ZL转让:FRAND义务不受ZL转让的影响,这一点在ZL买卖交易中要特别强调指出。同样的,ZL转让也不应影响某些ZL正在创造或者已经获得的产值。当一个标准必要ZL组合废除时,分摊到其中单个部分或是其余部分的授权费用,不应高于当这一ZL组合还在单一持有人手中时按照FRAND原则所应收取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也不应超过原始ZL持有者所要求的费用。最后,ZL转让也不应被利用作拒绝被许可人抵账要求或类似相互权利的手段。

二、避免民法和反垄断法上的争论

ACT应用协会和公平标准联盟,与德国标准化协会一起在CWA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希望,有了这份指南后,很多涉及民法和反垄断法的问题能够得以避免,而过去十年这些问题在智能手机领域则经常出现。欧洲最大的汽车制造厂联合会ACEA以及致力于在欧洲创造一个平衡的ZL系统机构IP2Innovate,他们同样将对这些已确定的原则提供支持。

CWA 95000“标准必要ZL许可的核心原则和方法”的参与者和赞助商来自包括汽车、广播和电视等各行各业的56家企业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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