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6 09:22 原文链接: 持证排污,你准备好了吗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排污许可名录》作为我国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排污许可名录》重点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问题。

  主要固定污染源全纳入许可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排污许可名录》覆盖了主要污染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生量、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排污许可名录》根据“先易后难”原则,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据统计,火电、造纸2个行业已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共核发5100多个。

  该负责人强调,《排污许可名录》根据污染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尽快实现将主要的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目标,直至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名录》上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据悉,《排污许可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在国家规定最后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除上述行业外,如果已经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污染排放量大危害高的重点管理

  何为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的行业?《排污许可名录》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该负责人举例道,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年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量大于250吨,该企业在实际排污前,应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炉窑”“电镀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4个“通用工序”也被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也就是说,比如未纳入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若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环节的,该环节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处长蔡治国在国家环境保护膜行业工程技术研讨会上说,通过排污许可制将进一步落实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如对名录上行业和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报告、信息公开等,逐步推动每一企业排放控制与所在地改善水环境质量挂钩。

  蔡治国认为,排污许可制度“暗含了下一步管理思路的转变”。“名录上的企业要对所填报的排污数量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执法监管,对执行许可证制度情况进行审核,核对企业的台账和记录。”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说,《排污许可名录》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来源;有利于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编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有利于推动排污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税务证书、企业信用、金融贷款等方面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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