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数据质量的优劣往往被视为环境监测的 “生命线”。然而,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通过对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的案例却时常见诸报端,在此背景下,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也成了摆在环境治理面前的重点。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同时也关系到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其质量的优劣往往被视为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然而,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通过对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的案例却时常见诸报端,在此背景下,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也成了摆在环境治理面前的重点。
日前,环保部通报表扬浙江省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等7家单位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指出,2016年以来,各地依法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取得初步成效。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等单位在调查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伪造运行维护记录、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擅自修改自动监控设施参数等案件中,创新执法检查方法,强化环保公安联动,案件调查严谨细致,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此次除了浙江省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外、绍兴市上虞区环境监察大队、诸暨市环境监察支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大队;河北省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河北省昌黎县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等6家单位也都受到了表扬。环保部对此表示,希望地方环保部门以其为榜样,并且重点强调,要精准执法,抓准监测数据造假关键点的工作技能;环保公安联动,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环境监测数据的重要性早已毋庸置疑,同时环保部门对其造假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上升,然而,造假现象仍屡禁不止。
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环保部共通报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纵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成因,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的制约,地方政府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随着各地环保达标考核压力日益增大,一些地方为应对环境质量考核、排名等工作,行政干预的内在动力大大增加。
二是近年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干预监测数据,导致生产或污染状况与事实不符,试图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近日,因自动监控造假,福建省环保厅将10家问题突出的违法企业列为省级挂牌督办对象,同时福建省还公布了已查到的造假方式,其中包括破坏采样管路,人为配制样品或对样品进行稀释;规避仪器采样时段,致使监控采样时总是排放达标废水;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篡改仪器参数,改变数据修正值等。
三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的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由于起步较晚,机构内的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且人员流动性较强,时有数据失真现象,甚至有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2015年底,环保部印发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别针对上述不同主体数据造假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行政与法律手段相结合。
例如,对于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强调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同时,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一经核实可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
记者认为,《处理办法》为新环保法中对监测数据作假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加强了监测数据作假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数据作假的成本。然而,面对多重因素所致的环境数据造假现象,还应加快回收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压缩篡改环境数据的可能性,才能有效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优等行政干扰,倒逼政府和企业在环保上全力做实事。同时,还应建立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加强检测活动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测机构、被测单位的关系,规范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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