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11 00:00 原文链接: 河北出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示范资金支持范围,规范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程序。

  示范资金支持范围有哪些?

  “《办法》中所指的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资金。示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河北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文平介绍说。

  河北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时间为2012~2014年。示范资金将重点支持京津水源重点涵养区和城市重要水源地及输水线路区两大环境敏感区、环首都和沿渤海两大产业重点发展区,以及华北平原一批养殖业集中及村庄密集区5个重点区域。

  据介绍,在5个重点区域内,示范资金还将有重点地支持五大项目建设,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农村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五大类综合整治项目将优先获得示范资金的支持。

  《办法》同时明确了示范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这些项目具体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办法》明文规定,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不属于示范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明确优先支持和不支持的范围,可以使有限的示范资金用到刀刃上,实现集中整治,有效改善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的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质量,保证农民受益、得到实惠。”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说。

  示范资金如何下拨?

  张文平告诉记者,在示范期内,中央财政将在3年内向河北省投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支持资金8亿元。河北省将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这些资金如何下达和拨付,《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中央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当年下达资金预算,分年度筹集。同时,中央和省级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每年河北省财政厅提前下达各设区市资金额度,资金额度原则上依据各设区市农村人口、行政村个数因素进行量化分配,并统筹考虑市、县(市、区)资金配套能力、工作基础、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予以调节。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设区市资金额度确定后,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环保厅按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上报项目,确定当年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实际补助资金量,下达资金预算。

  《办法》还要求,市县配套资金原则上要求先行到位,市县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和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实现财政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和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配套政策拨付国家及省级资金。

  示范资金怎么管理?

  为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办法》要求各示范县要成立示范区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过程公开透明。同时,示范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等多项制度。

  《办法》要求,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若重大项目调整,要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调整。

  《办法》明确,示范地区要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科学规划,多渠道集中投入,积极鼓励镇、村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保障治污设施长期有效运行。采取地方财政补助、村镇自筹、引入市场化运营等方式,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对于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

  如何进行监督考核?

  为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河北省财政厅将会同河北省环保厅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示范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环保部门要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予以检查督促,适时掌握项目进展,督促落实相关规定。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示范项目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对示范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等情况每月定期检查,设区市财政、环保部门对示范资金使用情况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办法》特别强调,河北省政府将对于示范项目进展快、效益好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优先安排当年资金和下一年度项目;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的示范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示范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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