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共24类食品1289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7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2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102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167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394批次,不合格6批次;粮食加工品171批次、调味品6批次、肉制品123批次、乳制品48批次、饮料14批次、方便食品5批次、罐头5批次、冷冻饮品4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蔬菜制品46批次、蛋制品7批次、水产制品19批次、豆制品36批次、蜂产品22批次、保健食品1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批次、其他食品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石首市密思可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曲奇(生产日期:2019-6-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8g/kg,标准规定为≤0.5 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店销售的标称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富川香麻油(生产日期:2019-05-08),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61mg/kg,标准规定为≤0.1 mg/kg。初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小米酿(纯酿造黄酒)(生产日期:2018-12-14),酒精度检测值为13.4 %vol,标准规定为9.0%vol-11.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十堰万得福超市有限公司五一厂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07-10),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3.86mg/kg,标准规定为≤1 mg/kg。初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竹溪县启华商店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1),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4.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销售的鳊鱼(抽样日期:2019-07-1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0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高石碑镇集贸市场徐金珍销售的洋鸡蛋(抽样日期:2019-07-1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6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高石碑镇集贸市场官清平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0),氧氟沙星检出值为33.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竹溪县盛宇水鲜行销售的黑鱼(抽样日期:2019-07-1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8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咸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咸宁市咸安区清香桂花制品厂生产的桂花酱(生产日期:2019-05-2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1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荆州、黄石、十堰、潜江、咸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最大限量值为0.5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制品为不得使用。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水果制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

  二、铅(以Pb计)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 mg/kg。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的富集,或辅料带入,亦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铅可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若大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四、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长期摄入检出恩诺沙星的动物性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过多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五、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快速的作用特点,对害虫以触杀和胃毒为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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