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中国碳排放量也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中国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作为能源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中国越来越担心能源安全、能效和竞争力的问题。
2012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获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时间紧张,而且遇到了重重阻力。不过中国在根据国情调整碳排放交易体系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总体而言,中国继欧盟之后建设碳排放交易体系,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这也是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作出的重要努力。
2月4日,中欧碳排放交易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蒋兆理处长与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司长玛丽·普莱特尔斯基(Mary Veronica Tovsak Pleterski)女士为论坛做了主题发言。双方就两个经济体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及经验进行了探讨。
中国碳市场建设仍有提升空间
蒋兆理在发言中透露,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中,2014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检验标准,把所有工作按照施工图推进。
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全面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检验碳市场这个“机器”的运转情况,但不会让“机器”达到最大运行速度,而是逐步加大力度。
蒋兆理指出,目前的7个试点已建立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培养了首批中国碳市场参与方,在碳交易各项要素的设计上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截至2014年10月底,7个试点一二级市场共交易配额2896万吨,成交额12.8亿元。
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5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本完成2013年度的履约工作,履约整体表现良好。但试点仍存在很多不足,比如部分政策规则设计存在缺陷;部分企业意识薄弱、配合差;政策约束力不足;政策和市场透明度有待提升;市场活跃度较低;市场监管有待完善等。
“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必须理顺法律法规、企业参与、碳排放数据精准性等问题,也要处理好全国市场和现有7个试点市场的关系。”蒋兆理分析说,例如,法律建设关系到碳市场的水平,建设全国碳市场,必须确保法律层次足够高,法律约束力足够强;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管制措施的有效性。
蒋兆理还透露,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
“未来碳市场不能只有一至两个交易机构,但也不能交易机构‘遍地开花’。”蒋兆理说,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涉及的企业数量不多,碳排放量也不算太大,但保存了8个交易机构,这些机构各司其职、运行有序。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碳交易市场,大致需要7至10个交易机构为碳交易服务。现有的7个试点市场的交易机构,今后完全可以成为全国市场交易机构的组成部分。
此外蒋兆理表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要在配额总量与排放总量的关系、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关系上达成统一认识。法律法规基础、企业参与、碳排放数据准确性、试点市场与国家市场的衔接等也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关键要素
今年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运行的第十年。如今,这一系统已涵盖31个欧洲国家的11000家发电厂、工厂以及绝大多数的航空公司,覆盖欧洲45%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这一体系在过去十年间经历了许多波折和坎坷,但总体来说是成功的。它在我们所处的情况下,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了减排。”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司长普莱特尔斯基在会上这样说道。
“气候变化导致了高成本,因此在采取应对行动时应注意成本效益,这就意味着我们要给碳定价。这样做既是向污染宣战,也能够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促进绿色增长、发展绿色就业。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气候变化问题,目前已采取的措施避免了25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普莱特尔斯基表示。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支柱包含两大基本元素,即排放限额和交易。排放限额是为了确保环保的效果,而交易采取的是最低成本方法。排放限额与交易应该有效、高效地结合,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另外,普莱特尔斯基还提出了透明度与准确度的重要性。她指出透明度可以有效提升可信度、接受度和系统有效性。有关排放限额和排放量的信息对于确定市场价格的可信度是必须的。
值得注意的是,普莱特尔斯基着重强调了可预测性的突出地位。可预测性与透明度紧密联系,是市场良好运行的先决条件。如果未来碳市场不具备可预测性,则不可能开展低碳投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可预测性是通过监管框架来保证,包括设立排放限额、配额分配方法和市场新进入者规则设定等。
欧盟与中国分享经验
普莱特尔斯基在会上与大家分享了欧盟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那就是从分散走向协同一致。
她指出,欧盟在学习过程的第一、第二阶段(2005年-2012年)是基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排放权分配计划。考虑到国家分配规则和竞争方面的因素,只有当所有国家排放权分配计划都得到批准后才能形成最终的排放限额,但这样做就会出现应用范畴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第三阶段,欧盟建立了协同一致的体系。基于整个欧盟水平来确定欧盟范围内的排放限额,对现有市场参与者和新进入者采用一致的排放规则和范围。
另外,普莱特尔斯基提出,经验和理论都证实,拍卖方式优于免费发放方式。拍卖不会造成配额过度发放的风险,对减排也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不会形成暴利。但是在开始阶段可以利用免费分配来获取经验,形成基准,提供减排激励。
“毕竟没有企业会购买超出其需求的排放配额。拍卖还为投资减排措施创造了强有力的动机,如果投资比竞拍更便宜的话。最后,拍卖防止暴利并实现创收,这些收入可以用于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普莱特尔斯基说道。
同时,普莱特尔斯基认为,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问题上应该以长期性的观点来看待,无论是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是投资目标的设立都应具备长远的视角。
谈到中欧双方的合作,普莱特尔斯基说到,首先,欧盟对一个成功的中国排放交易体系非常感兴趣。双方在碳市场领域开展合作方面也具有共同利益。从2014年1月起,欧盟就一直支持中国在排放交易方面的能力建设,相关项目指导委员会也是由中国和欧盟共同主持,预计将运行至2016年末,目前第一年的合作非常富有成效。
普莱特尔斯基表示,欧盟支持中国开展能力建设,发掘排放交易潜力。坚信中国将在2020年之前成功建立一个高效的全国性排放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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